陈为川、陈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2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兴兵李劼曾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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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为川;陈洪亮
【当事人】陈为川陈洪亮
【当事人-个人】陈为川陈洪亮
【代理律师/律所】王跃进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跃进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
温柔的星空应该让你感动是什么歌【代理律师】王跃进饶大永
【代理律所】荆州大桥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为川
【被告】陈洪亮
【本院观点】2018年5月1日陈为川向陈洪亮出具欠条,确认陈为川欠陈洪亮59865元故陈洪亮有权依据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陈为川主张本案应按合伙法律关系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实际履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5月1日陈为川向陈洪亮出具欠条,确认陈为川欠陈洪亮59865元故陈洪亮有权依据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陈为川主张本案应按合伙法律关系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欠条对于陈为川欠陈洪亮的59865元欠款约定了若股东任意一方退股则陈为川还清所欠款项的还款条件,现陈为川认可2019年6月2日陈洪亮已将店铺收款码变更为陈为川的个人收款码,且陈洪亮已经没有参与店铺经营,陈为川也已搬迁店铺经营地址和他人共同经营,因此可以认定陈洪亮已经退出双方的合作经营涉案欠款所约
定的还款条件已成就。综上,陈为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爱花都【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297元由上诉人陈为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卡塔尔时差与北京时间【更新时间】2022-09-23 19:08: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洪亮与陈为川共同经营“假如汪星人"店铺。2018年5月1日,陈为川向陈洪亮借款59865元,并向陈洪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假如汪星人鳌江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经营期间,陈为川因自身资金有限问题,欠“假如汪星人鳌江店"搭股股东陈洪亮款项59865元。若股东任意一方退股则陈为川需还清陈洪亮所有债务。2019年6月2日,陈洪亮向陈为川提出退出合伙体经营,并将“假如汪星人鳌江店"店铺收款码变更为陈为川的支付宝及收款码,并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9日通过发送消息的方式向陈为川要求核对“假如汪星人鳌江店"的账目。此后,陈洪亮不再参与合伙事务。在原店铺经营地址的房屋租期届满后,陈为川将店铺搬迁至平阳县鳌江镇海关路,目前店铺系陈为川个人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电脑系统安装步骤一审法院认为:陈为川向陈洪亮出具欠条,约定结欠陈洪亮款项59865元,并附条件约定若任意一方退股则陈为川还清所欠款项,事实清楚。陈洪亮、陈为川就合伙人退伙事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在陈洪亮将店铺收款码变更为陈为川个人的收款码后,陈为川搬迁店铺经营地址独自管理店铺,双方实际上已经没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陈洪亮要求退伙,应予准许。故陈洪亮、陈为川约定的条件已成就,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洪亮要求陈为川支付款项59865元,该院予以支持。陈洪亮要求陈为川自2019年6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除其中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该院予以支持外,其余请求该院不予支持。陈为川辩解,涉案款项系合伙款项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陈洪亮现尚未退伙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两百零六条与《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的规定,判决:一、陈为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洪亮款项59865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陈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陈洪亮负担3元由陈为川负担645.5元。 本院二审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为川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陈洪亮对陈为川的所有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陈洪亮负担。事实与理由:一、陈为川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本案系合伙清算所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从陈洪亮提供的借条看,借条首句已经载明借款的实际情况,即“陈为川为假如汪星人鳌江店",该句话清楚表明,该笔款项的前提是为了“假如汪星人鳌江店"向陈洪亮预支。自2017年1月1日起,陈为川和陈洪亮开始合伙经营,陈为川负责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陈洪亮负责财务管理,双方经营期间,陈洪亮从未向陈为川发放过工资和分红,而陈为川日常需要经营开支,故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向陈洪亮预支分红。2018年5月1日,经结算,暂支取59865元。同时,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若任意一方退股,则陈为川需还清陈洪亮所有债务",双方之所以这么约定,是因为陈为川认为退股则意味着合伙清算,陈洪亮从未向陈为川支付过任何工资报酬或分红,陈为川无其他收入来源,只好约定退股作为偿还条件。故此,陈为川认为,本案的款项均是合伙期间的预支款项,虽然陈为川出具了欠条,但并非欠款,该欠条只是作为日后双方合伙清算的依据应参照合伙清算的法律关系审理。二、本案款项的支付
条件尚未成就,陈洪亮在未与陈为川清算前,陈为川无需支付上述款项。退伙并非简单更换店铺收款二维码,不参与合伙事务,而是双方应当对合伙进行清算,才是真正的退伙。正是因为作这样的理解,故欠条上注明所谓还清所有债务的条件,是若股东任意一方退股,正是因为任意一方退股,则应进行清算,陈为川可以得到利润,故陈为川预支款可以用利润抵扣,实际上就是一个预支款的抵扣。
陈为川、陈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民终22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为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进,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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