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幽默俏皮的祝福语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笔记本蓝牙怎么用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基维亚克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承担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收承付是一种结算方式,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区别包括但是不限于:一、托收承付是异地,但是委托收款可以是同城也可以是异地;二、托收承付有金额起点,但是委托收款没有。三、托收承付仅限于购销合同,而委托收款则不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要点分析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四章 公司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考试的重点章,在考试中各种题型均可以出现,2010年同学们复习应注意主观题目的训练;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股东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 09年的分值11分,预计2010年的分值在15左右。
  一、重点难点
  (一)公司股东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当国家作为股东时需明确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的具体组织,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律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和国籍进行限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提示(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普通合伙人的资格规定: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限制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提示:(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解释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解释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③: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方式
  ①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赞扬老师的句子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①注册资本为“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②外资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投资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
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提示: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③如果未
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如果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④外资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投资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中方可以国有股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资企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其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清华大学校歌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1: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示2:监事会的职权
消防栓规格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重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下列决议必须经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3人以上。
  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6.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提示: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7.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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