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分析论⽂
学院:材料科学与⼯程学院
姓名:宋成⽟
学号:119024488
案例⼀
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立威廉演过的电视剧(⼀)案情简介
××××年8⽉,化隆县某私营⾯粉⼚经营者杨××从⼀个体业主处购买了⼀台变压器,并于8⽉22⽇下午
雇⼈与杨××之⼦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粉⼚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引线接⼊该变压器上进⾏⽤电,××××年9⽉10⽇上午,化隆县电⼒局抄表⼈员发现其窃电⾏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案侦查,杨××和其⼦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5⽇,化隆县⼈民检察院就杨××和其⼦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处理情况
化隆县⼈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杨×⽆视法律,通过隐秘⼿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年,并处罚⾦10000元;判处其⼦杨×有期徒刑⼀年另六个⽉,并处罚⾦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为,⽽本案被告⼈杨××和其⼦杨×的窃电⾏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
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杨×的⾏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盗窃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为⼈采取⾃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者发觉的⽅法,暗中将财物取⾛的⾏为。杨××和其⼦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发现的地⽅进⾏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均能构成。杨××和其⼦杨×是完全民事⾏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杨××和其⼦杨×窃电的⽬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的私利。因此,杨××和其⼦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案例⼆
「案情」
被告⼈:陈学⾕,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个体⼯商户,1992年5⽉20⽇被逮捕。
被告⼈陈学⾕从浙江省到⼴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意。1992年3⽉26⽇上午8时许,陈学⾕⾝带1.1万余元和旅⾏袋,前
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
城镇⽩⽯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见陈学⾕⾏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袋要进⾏检查,陈学⾕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的⾝份,并将公安局⼯作证在陈学⾕眼前晃了⼀下,但陈学⾕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更觉可疑,便强⾏将陈拉⼊城西管理区“⽼⼈之家”内进⾏检查。因陈学⾕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便对他殴打,⼜⽤⼿铐将他的双⼿扣上。随后,谢、阮⼆⼈在陈学⾕的⾝上及旅⾏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等物,并把⼩⼑打开放在台⾯,要继续检查陈的下⾝。陈学⾕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不予理睬,强⾏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误认为谢、阮⼆⼈是⽍徒,要抢他藏在⼩腹老饭骨
分手之后挽回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的⼩⼑,向谢、阮⼆⼈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阮敬伟在抢夺⼩⼑时⼿部受伤,后⼆⼈把陈学⾕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创⼝⼀处,深达腹腔;⼄状结肠系膜刺穿⼆处,系膜⼩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拇指第⼀指节⾄⼤鱼际⽪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的认罪态度好。郭源潮
「审判」
⼴东省新会县⼈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陈学⾕在遇到便⾐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为误当作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为⽽进⾏防卫,造成他⼈重伤,其⾏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五条、第三⼗⼀条的规定,于1992年7⽉22⽇判决如下:⼀、被告⼈陈学⾕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被告⼈陈学⾕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共
计⼈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没有提出上诉,⼈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
我的理解:
陈学⾕的⾏为属于假想防卫⽽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新浪微博怎么私信(1)陈学⾕的⾏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徒对他的抢劫⽽实⾏防卫,以致重伤⼀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实⾏反击的⾏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法防卫⾏为。陈学⾕出于假想防卫⽽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为⼈不知道⾃⼰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在⾏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为。因此,对陈学⾕的⾏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的⾏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必须是针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的防卫⾏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的⾏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致⼈重伤的⾏为。陈学⾕在受到便⾐民
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为粗鲁,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前晃了⼀晃,并且拒绝陈所提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
139.21红包什么意思但便⾐民警毕竟向他表明了⾝份,出⽰了证件。在这种情况下,陈学⾕应当预见到⾃⼰⽤⼩⼑向检查⼈员乱刺的⾏为,伤害的对象可能是便⾐民警,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了重伤民警的后果。陈的⾏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致⼈重伤,符合过失重伤罪的特征。因此,对陈学⾕的⾏为应定过失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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