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各种诉讼所普遍适用的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回避等制度
北京的小吃5)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是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盼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4、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2)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折权限分工。
(3)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5、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上海的大学排名6、证据的3个特征: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7、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8、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字谜大全一年级9、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在对待证据问题上的具体运用,也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指导原则。
1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强制性限制的措施。
1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5种:
(1)拘传;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应付账款贷方
(3)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4)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
(5)拘留;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
12、逮捕的适用对象: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3、采取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
1)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2)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3)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4)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5)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
14、拘留的适用条件:
南京签证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5、刑事诉讼的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
16、立案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7、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拳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18、侦查活动包括: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辑
19、起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ios14快捷指令充电提示音
20、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1、自诉――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
22、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23、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24、提起公诉应具备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开庭、法庭调查、辨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其中法庭调查是法院审理的中心环节。
26、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7、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级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28、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9、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
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均应当报请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0、执行――刑事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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