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刑事错案报道中的伦理失范与规范——以“张玉环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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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下册语文期末试卷作者简介:伍欣,硕士研究生在读,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新媒体时代刑事错案报道中的伦理失范与规范
——以“张玉环案”为例
伍  欣
摘  要  近年来,侵犯当事人隐私、缺乏法治思维、故意煽动公众情绪等媒介伦理失范的报道也频频出现,既损害司法公信力,又侵犯当事人权利,不能正确积极引导公众去认识思考。因此,文章以“张玉环案”为例,通过分析媒体在对该刑事错案报道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进而探讨刑事错案报道的伦理规范。关键词  刑事错案;张玉华案;新媒体;伦理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21)274-0047-03
刑事错案中每个蒙冤的个体都是值得同情,值得让司法亏欠他们的正义得到伸张,但媒体的责任不应只是铺天盖地的悲悯与同情,而是需要以真实、理性的报道去思考,去促进司法程序的正义和完善,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再蒙受不白之冤。因此,媒体对刑事错案的报道有待进一步研究,让刑事错案报道趋于规范,服务司法、服务社会。
1  新媒体时代刑事错案报道兴起的背景
1.1  法治背景: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众的感情、损害人民众权益。”①自十八大以来,国家多次要求政法系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纠错和平反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促进公平正义的伸张,依法纠正了诸如呼格吉勒图奸杀案、聂树斌杀人案、陈满案等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国家对政策制度的制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上的努力,让公众重拾了追 求公平正义的决心与勇气。也正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新闻媒体愈发关注刑事错案的进展,几乎每一个刑事错案都能引发媒体广泛报道,使之转变为“公共性话题”进而吸引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与。1.2  媒介背景:新媒介赋权使公民广泛参与到刑事错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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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字组词进入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媒介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是传播主体的范围扩
大,在传播技术的支持下,更多的公民个体与社会团体能够加入到信息披露与舆论监督中来,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介环境下主流媒体对信息传播的垄
断,舆论监督由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转为全民参与的全方位监督,信息披露方式更加透明、公开。其次是公民的表达空间越来越大,尤其是自媒体的出现,他们对刑事案件的广泛关注与报道通常会对案件进展产生影响,甚至是以极强的号召力占领公共舆论阵地。然而自媒体传播的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其中既有真正起到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且具有责任感的自媒体,但也不乏一些为吸引眼球以盈利为目的对刑事错案进行渲染报道的自媒体。
2  媒体报道刑事错案的伦理失范:基于“张玉环案”的分析
2.1  缺乏法治思维,报道偏离核心议题
自从2020年8月4日江西省省高院以“疑罪从无”原则判定张玉环为无罪后,网络上关于“张玉环案”的报道便铺天盖地而来,一时间“张玉环案”成为公众热议与关注的焦点议题。然而随着媒体对案件信息的披露,舆论的主角却逐渐从张玉环变成了张玉环前妻宋小女,宋小女也因此成为媒体报道挖掘资源的重要对象。微博上诸如“宋小女眼里的光”“宋小女含泪说追责可以吗过分吗”“张玉环前妻称他还欠我一个拥抱”等话题持续登上微博热搜榜,拥有数亿阅读量。而“张玉环案无罪判决书全文”“张玉环杀人案始末”等于案件本身紧密相关的话题阅读量却仅有数百万的阅读量。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媒体报道对公众舆
论的影响,具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和自媒体通过系列报道,在宋小女身上塑造了一个“有情有义”的前妻形象,同时在主流媒体与自媒体合力之下,把“张玉环案”这一法治事件报道成了可歌可泣的爱情故事。此外,还有一些自媒体利用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民众对冤假错案的愤怒,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把“张
玉环案”归咎为2019年因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逮捕的周卫华。媒体通过报道暗示误导公众,让公众认为这个当年负责侦办张玉环案件的云桥派出所所长周卫华,其受贿和徇私枉法与“张玉环案”有着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神秘联系。然而,公安机关只是负责整个刑事案件中的其中一环,张玉环的有罪与无罪并不是一个派出所所长就能决定的,除了刑讯逼供、程序不正当等问题,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值得媒体以法治思维来引导社会去反思,而不是为了吸引注意力去激化官民矛盾。
“在我国,新闻媒体肩负着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责任,记者法律专业知识结构将直接影响着热点法治事件报道的准确性。”[1]刑事错案的报道属于法治事件报道,媒体与记者应具备法治思维。在“张玉环案”中,就案件本身而言,除了对案事件事实脉络的梳理,媒体还应关注该案是否还能到真凶;错案是如何形成的,即重点应放在对相关人员的追责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以及如何重建受损的司法公信力等法治议题。而主流媒体以及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发布的系列拥有“10万+”阅读量
的文章却严重偏离了法治议题,转而去报道当事人的情感问题,这是媒体与记者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2.2  故事化、煽情化叙事,过度渲染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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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有它特殊的作用形式,有自己的观察视角,也可根据需要对案件的发生原因、其他影响案件的因素进行挖掘、追踪和讨论。”[2]但是挖掘的方式、追踪的范围以及叙述的视角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并以理性的态度对待。而媒体在对一些法治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却存在着过度煽情、过度渲染不属于案件情节的问题。尤其是对冤假错案类法治题材的报道,由于大多数的刑事冤假错案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曲折性甚至是戏剧性等特点,就像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的描述:“‘错案’这两个字,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黑牢里服刑的情景”,而这些特性汇聚在一起极易触动公众的神经,引发情感共鸣。媒体对刑事冤假错案进行故事化、煽情化文学叙事加工,的确能在短时间内引爆公众恻隐之心,但却不能引导公众去理性思考。
在媒体对“张玉环案”的系列报道中,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对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的情感细节进行放大与渲染,从情感与张玉环家人的视角对这一法治案件的始末进行叙述,吸引了大批读者。其中最为典型的仍是对宋小女的采访,在社交媒体刷屏的由新京报我们视频制作的视频里,宋小女对着镜头说:“他还欠我一个拥抱,这个抱,我想了好多好多年……我非要让他抱着我转。”这句话本身没有问题,这样的报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媒体与记者具有人文关怀、人情味的体现,但是“张
玉环案”本质上仍是一个法治案件,而不是社会情感事件,宋小女对张玉环的真情并不能证明张玉环的有罪与无罪,更不能反映出从公安机关到司法审判中真正存在的任何问题。更有诸如张玉环“八旬年迈母亲在家守候,儿子抱怨其作为父亲的失职和缺位”“宋小女再见张玉环激动晕倒”等描写也都是对情感细节的渲染与放大,这些叙述极大程度上引发了公众对张玉环一家人的同情与关心,也让媒体的报道获得了更多的阅读与关注。然而,新闻报道不是文学作品,法治事件报道更不能以文学叙事的方式去报道呈现。适当的情感叙事是有必要,但是当大部分的报道都一哄而上地聚焦到情感问题,对情感细节进行渲染放大的时候,法治案件报道的议题就会失焦,读者在感动之余难以进行进一步思考,更难以推动司法实践在追求公平正义上的进步。新闻媒体是社会国家之公器,其责任在于报道真相,启发民智引导舆论,媒体应该让公众看到看到并思考的是“张玉环案”背后从公安机关侦查到司法审判存在漏洞与问题,媒体应该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通过对刑事错案报道,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
2.3  引入当事人亲属,过度挖掘隐私
查自己ip新闻是可以也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于新闻信息而言,当然是传播得愈是广而远、愈是知者众愈好,对此重要特征和基本理念的扭曲,则是一些传媒及其从业者认为自己拥有了解任何信息和公开任何信息的权力,而不顾及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不顾及正常的社会伦理和公众的真正需求[3]。为了使案件更具可读性,让报道引起广大公众的注意,记者往往会引入当事人的亲属,以曝光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为代价,来追求所谓的真相,看似是站在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角度为他们表达发声,然
实质上已严重侵犯了他们与案件真相无关的隐私。“张玉环案”在网上发布后,立刻引发了网络热议,各路媒体争先恐后地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张玉环的前妻宋小女、八旬年迈的母亲、坚持为他伸冤的、的孩子,甚至是宋小女的现任丈夫等都成为了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他们的照片被各路媒体转载报道,他们的职业、居住环境、生活条件也都被媒体曝光在屏幕前,然而这些内容实际上与案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但却就这样被媒体公之于众。张玉环作为案件的主要人物,为追寻和厘清案件的真相,不得已牺牲了个人隐私,新闻媒体作为把关人更应该保护好其亲属的隐私而不是争相去报道。
3  刑事错案报道的伦理规范
3.1  坚持法治思维,关注案件本身
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文明化和现代化,并不能有效阻止错案的发生。即便法律制度设计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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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也同样避免不了刑事错案的出现[4]。目前我国仍处于司法改革过渡期,过去由于法律制度、法律技术缺陷等因素造成的刑事错案随着依法治国深入逐渐被纠正与报道。而刑事错案不是家长里短,刑事错案报道更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报道,稍有不慎便会使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力受损,使民众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刑事错案报道对媒体记者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要求更高,报道的专业性、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与普法的影响力。记者在进行法治事件报道尤其是刑事错案报道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坚持法治思维,将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解码、转码为民众易于接受的话语,进而引导民众了解法律、接受法律、相信法律以及尊重法律。此外,媒体记者还应该尊重事实、关注案件本身。法治新闻报道比一般新闻报道对事实的追求更丰富,除了新闻事实、客观事实,还要关注到法定事实,所谓法定事实即“在法定证据证明之下的事实”[1]。例如在诸多“张玉环案”的报道中,对宋小女及张玉环亲属的报道不计其数,而对案件判决书进行解读与研究的文章却寥寥无几。在刑事错案中,媒体应该更加注重对司法机关公布的证据的报道与分析,梳理核心信息,带领众去追求真相;同时还可通过对当事人、专家学者的采访,为深化司法改革,加强舆论监督,杜绝或者减少冤案的再次发生多些对策建议。
3.2  处理好刑事错案中情感与理性的关系
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能够刺激公众情绪感官的报道更能吸引注意,而刑事错案报道的特殊性在于其是对于过往冤假错案的纠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的缺失而造成的“悲剧”。因此,往往就有生粽子蒸多久才能熟
媒体在追求感官正义的驱动下,利用这一特殊性放大案件中的情感问题,而不能中立、理性地进行报道。如果不加以控制刑事报道中的情绪渲染问题,这些报道将会激发公众的不满情绪,让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彻底失去信心,进而抹黑司法、损害司法公信力。法治事件报道尤其刑事错案的报道既不能做成情感节目,也不应做成情感报道,对这类案件的报道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而不能因为当事人“蒙冤”这一事实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就过度渲染情绪,对案件进行情绪化报道,这样的报道无疑是不负责任。新媒体时代,上述对于刑事错案的报道方式需要予以革新,即从情感角度的渲染性报道向中立理性的法治报道转变。具而言之主要是两个方面:
首先,对信息的谨慎处理,这是理性报道、尊重司法的基本前提。报道信息的来源直接影响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影响公众对案件全貌的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中所引用的新闻事实、法定事实必须是有据可循,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报道的客观性。例如
这次的“张玉环案”,就不同于以往的佘祥林案、
呼格吉勒图案等“亡者归来”“真凶再现”式的冤假错案,而是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张玉环犯罪,其此前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合法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其为无罪的。所以媒体在报道时就应该向公众解释说明这一区别,引导公众理性正确地认识法治案件。
其次,尊重司法独立,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在人民
众中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基本人权保障”以及“无罪推定”“罪行法定”等观念本来就很淡薄,正需要新闻媒介发挥舆论导向的功能加以精心培育[5]。公众舆论并非都是理性的,所以媒体的正向引导显得尤为重要。刑事错案报道也可以分为纠正前的报道和纠正后的报道,错案纠正前,媒体应当严格遵循司法程序不能提前以下结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报道,明示或暗示当事人有罪无罪,避免由舆论监督转换为媒介审判而干扰司法。案件纠正后,则应该以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报道对公众进行引导。在报道的措辞和选择上,应当克服文学化、情绪化的报道,慎用道德性的褒贬词语,更不能够采取道德上“先发制人”的方式。即使是评论性文章也应尽可能理性化,避免情绪化与随意性。
3.3  限制报道范围,在追求真相与保护隐私之间到平衡
法治新闻媒体报道的范围是有限的,报道应专注于案件本身和案件裁判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对裁判者或当事人的品性、道德进行评判。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等话题应进行严格把关与回避,对于拿捏不准的涉及刑事司法整体形象的宏大叙事也不可轻下结论。如果在追去调查真相的过程中,出现必须要公开某些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情况,媒体则应当尽量权衡相关各方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到能平衡各方的伦理原则。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新闻网.theory.people/
n/2015/0511/c396001-26981416.html.参考文献
[1]范玉吉,杨心怡.叙事学语境下的热点法治事件报道技术
[J].编辑之友,2017(11):52-56.
[2]邵俊武.论审判过程中的传媒活动[J].法学评论,2002
(5):142-151.
[3]丁柏铨,陈月飞.对新闻伦理问题的几点探究[J].新闻传
播,2008(10):4-9.
[4]梁迎修,马宇辰.刑事错案防范的伦理对策[J].郑州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2(4):24-28.
[5]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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