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是什么
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全⽂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近⽇公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具体是如何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全⽂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
2015年12⽉21⽇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24号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赔偿请求⼈因⾏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作⼈员⾏使职权的⾏为侵犯其⼈⾝权、财产权⽽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项、第⼆项规定的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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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终⽌侦查的;
(⼆)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民法院准许刑事⾃诉案件⾃诉⼈撤诉的,或者⼈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追究刑事责任,且经⼈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赔偿请求⼈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关,经审查属实的;
(⼆)终⽌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罪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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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六项规定情形之⼀,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追究刑事责任,且经⼈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有权在三⼗⽇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收到赔偿决定之⽇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前款规定。
第五条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西红柿炒蛋的做法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由赔偿⾦⾃拘留之⽇起计算。
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七条、第⼗⼋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百七⼗三条第⼆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并已执⾏的,⼈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条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顺序继承⼈有数⼈时,其中⼀⼈或者部分⼈作为赔偿请求⼈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为数⼈时,其中⼀⼈或者部分赔偿请求⼈⾮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不及于未明确表⽰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
第⼗条看守所及其⼯作⼈员在⾏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条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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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看到别人杀人第⼗⼆条⼀审判决有罪,⼆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罪赔偿,作出⼀审有罪判决的⼈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原审⼈民法院改判⽆罪并已发⽣法律效⼒的;
(⼆)重审期间⼈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或者⼈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罪处理的,作出原⽣效判决的⼈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名护理⼈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公民恢复⽣活⾃理能⼒时⽌。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般不超过⼆⼗年。
第⼗五条残疾⽣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niceday是什么意思
第⼗六条误⼯减少收⼊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平均⼯资确定,最⾼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五倍。
误⼯时间根据公民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
第⼗七条造成公民⾝体伤残的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的程度,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残疾赔偿⾦: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级⾄四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残疾赔偿⾦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倍⾄⼆⼗倍;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五级⾄⼗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五⾄六级的,残疾赔偿⾦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五倍⾄⼗倍;七⾄⼗级的,残疾赔偿⾦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五倍以下。
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的,残疾赔偿⾦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确定,最⾼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倍。
第⼗⼋条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的,对其扶养的⽆劳动能⼒⼈的⽣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住所地所属省级⼈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活保障标准执⾏。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活费可协商确定并⼀次性⽀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次性⽀付⽣活费,被扶养⼈超过六⼗周岁的,年龄每增加⼀岁,扶养年限减少⼀年;被扶养⼈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可逐年领取⽣活费⾄死亡时⽌。
第⼗九条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第⼆⼗条返还执⾏的或者罚⾦、追缴或者没收的⾦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付银⾏同期存
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民银⾏公布的⼈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民银⾏公布的⼈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侵权⾏为发⽣时起算,⾄作出⽣效赔偿决定时⽌;但在⽣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为停⽌的,计算⾄侵权⾏为停⽌时⽌。
被罚没、追缴的资⾦属于赔偿请求⼈在⾦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条国家赔偿法第三⼗三条、第三⼗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平均⼯资标准计算⼈⾝⾃由赔偿⾦。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年度职⼯平均⼯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平均⼯资为准。
第⼆⼗⼆条下列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是发⽣法律效⼒的决定:
(⼀)超过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没有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复议决定;
(三)⼈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
发⽣法律效⼒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发⽣法律效⼒的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依法必须执⾏。
第⼆⼗三条本解释⾃2016年1⽉1⽇起施⾏。本解释施⾏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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