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7
【字 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
【施行日期】2018.12.27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1998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口岸以及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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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升级电脑系统第二章  控烟场所
 
第八条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守望先锋配置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张晋和蔡少芬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国歌 歌词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第三章  控烟措施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控烟检查员;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材料供应合同范本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是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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