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的情况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和判断标准最终形成法律的根据,⽐如经常居住地的判断,这些判断往往会影响民事诉讼的结果,⼀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当事⼈的相对利益,那么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呢,下⾯店铺⼩编为⼤家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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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与朱元思书译文翻译⼀、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另⼀地之前,⽆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的关于地域管辖的⼀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根据经常居住地的背景确定
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原告可提供以下证明:
1、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
2、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出具证明信即可;
3、被告所在单位的⼯作年限证明。
卷发器的用法但是,⽴案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情况虽普遍存在,却不合情理。原被告⼀旦发⽣纠纷,诉⾄法院,被告不可能向原告提供⾃⼰的⾝份证复印件,并且有的被告远在千⾥之外;派出所也不会向被告以外的⼈出具关于被告的相关⾝份、住址证明等信息;因涉及个⼈隐私,被告住所地物管社区(村委会)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向他⼈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案前,房管局⼀般也不会向律师出具任何证明。因此,原告起诉常住地的外地⼈常常⾯临困境。
如果起诉的是异地公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经常居住地举证材料
根据我国现⾏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要求向⼈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年以上。深圳世界之窗好玩吗
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最便宜的敞篷跑车
2、街道、居委会、⼩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出具的证⼈证⾔,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费、卫⽣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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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如受害⼈同事、朋友的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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