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活饮水卫生许可事项程序
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事项程序
实施机关
延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事项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
及范围
延庆县区域内供水的管理责任单位,包括自建水厂、市政水厂、二次供水单位、自备水源供水单位等单位(以下申办对象向北京市卫生局申请: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暑期实习报告
受理方式
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
延庆县新城街2号
办理科室
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须提交的
材料
1、新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一)市政供水:
1.《行政许可申请表》(此表在大厅填写,不需申办人提前准备);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5.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6.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复印件(《健康证》有效期1年,《培训证》有效期2年);
7.深孔井资料卡片(水务局提供);
8.供水场地地理方位图;
9.供水管线分布平面示意图;
10.工程中选用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消毒器、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11.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2.工程总平面图;
13.设计说明书及设备表;
随风飘飘天地任逍遥14.水泵房给排水平面图;
15.水泵房给排水系统图;
16.清水池给排水平面图;
17.水厂工艺流程图;
18.给排水管道布置图(包括立管、支管等);
19.供水厂平面规划图;
20.卫生设施、消毒方法、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基本情况;
21.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水质检测须全部合格,市政供水的采样点、检验项目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执行);
2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二次供水单位:
1.《行政许可申请表》(此表在大厅填写,不需申办人提前准备);
2.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5.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6.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最新草原歌曲证》复印件(《健康证》有效期1年,《培训证》有效期2年);
7.工程中选用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水箱、消毒器、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8.卫生设施、消毒方法、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基本情况说明;
9. 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方位图(标明周围主要明显建筑物、街道名称等);
10.水箱大样图(要求明确显示人孔、透气管、内外人梯、水箱内部拉筋、进水管、出水管、溢水管、泄水管等设施情况);
如为无负压供水,则标明无负压设施的入水口、出水口等主要相关部件及所在位置;
11.二次供水设施场所总平面图;
12.水箱间所在层及各典型层平面图、管道布置图;
1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平面图;
14.给排水管道布置图(包括立管、支管等);
15.供水设备明细表;
16.清洗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清洗单位公章,清洗单位出具的清洗证明;
17.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审查登记表(采用变频稳压、稳流设备提供);
1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水质监测须全部合格(二次供水的检测水质3件,取样点分别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和末梢水);
1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六峰山
(三)、自备水源供水单位:
1.《行政许可申请表》(此表在大厅填写,不需申办人提前准备);
2.管理责任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5.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6.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复印件(《健康证》有效期1年,《培训证》有效期2年);
7.工程中选用的供水设备及用品(水箱、消毒器、管材、管件、防护涂料等)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8.卫生设施、消毒方法、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基本情况说明;
9.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10.供水设施所在地方位图(标明周围主要明显建筑物、街道名称等);
11.制水工艺及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
12.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水质检测须全部合格(自备水源供水的检测末梢水1件);
1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延续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表》(此表在大厅填写,不需申办人提前准备);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5、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复印件(《健康证》有效期1年,《培训证》有效期2年);
6、原卫生许可事项、经营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交材料时在大厅现场填写);
7、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水质检测须全部合格【自备水源供水的检测末梢水1件;二次供水的检测水质3件,取样点分别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和末梢水;市政供水的采样点、检验项目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执行】;
8、《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变更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
1、《行政许可申请表》(在大厅填写,不需申办人提前准备);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3、变更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原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在大厅填写,不需申办人提前准备);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3、变更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原件;
4、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变更经营地址和许可项目、布局流程的按照新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提交材料。
四、注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用骄傲的不同意思造句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已注销则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补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应先在北京晚报或北京日报公告声明原证遗失,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经典歌曲大全1、《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复印件(核实原件);
3、公告声明原证遗失的北京晚报或北京日报报纸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5、原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均丢失的,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号;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与决定——制证与送达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审查内容
水源防护、供水流程、消毒和卫生设施、水质检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审查标准
依照《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饮用水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批准形式
发放卫生许可证
有效时限
2年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有提供材料均需A4纸(图纸除外),用黑碳素笔或钢笔书写,个体经营者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法定代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所有复印件上需书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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