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8.07
∙【字 号】沪卫监督[2012]030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身心疲惫的心情说说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8月6日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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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及卫生监督管理。
三星手机功能介绍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现制现售水行业组织开展自律教育,引导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相关的卫生安全知识。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经营、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三)设置符合《实验室配置基本要求》(附表1)规定的实验室;
(四)自动售水机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七条 自动售水机的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卫生状况良好;中国农业银行查余额
(二)周边10米范围内无禽畜饲养、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三)自动售水机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第八条 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市政自来水。
第九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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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属自动售水机数量、型号及安装详细地址一览表(附表3);
(四)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自动售水机维护制度、水处理材料索证和更换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水污染应急处理预案等);
(五)现制现售水制水工艺流程;
(六)自动售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符合《实验室配置基本要求》规定的实验室设置情况(现制现售水水质自检实验室平面图、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清单、能开展的检测项目清单);
(八)设立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册及其《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需要补正的,
张靓颖新恋情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实验室现场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设正、副本各一本。
《卫生许可证》正本(附表8)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实验室等级、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沪卫现制售水字(年份)第xxx号。
《卫生许可证》副本除正本的内容以外,还应当载明每台自动售水机的型号及放置地点。
《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一)设置人发生变化的;
(二)实验室场所迁址的;
(三)实验室等级因自动售水机数量增加而变化的。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表4)。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单位颁发、送达《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并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所在地路名路牌发生变化的,或自动售水机更换的、自动售水机数量减少而
变化实验室等级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附表5);
(二)公安或工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减少的自动售水机原放置地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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