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学生会面试技巧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款抵回购借款犯罪行为,强化贷款抵回购借款管理,恰当运用抵回购借款手段严防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抵回购借款管理的任务就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抵回购借款管理制度,健全抵回购借款相关手续,规范抵回购借款合约内容,加强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抵回购借款债权,以提升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抵质押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抵质押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抵回购借款的合法性主要就是指贷款抵回购借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抵回购借款的有效性主要就是所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抵回购借款的各项相关手续完善;贷款抵回购借款的可靠性主要就是指所设贷款抵回购借款绝无代偿能力并不易同时实现。
第五条贷款抵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抵质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表示贷款抵押借款就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不迁移对本办法规定我行可以拒绝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据,以该财产做为抵押物向我行提供更多借款,当借款人不履行职责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抵押合约的签订合同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行、卖掉抵押物税金的价款优先债券持有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我行
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同一借款方式的担保人可以就是一人,也可以就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我行原则上应使用统一文本签定借款合约。我行须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并作实质性删减或者不使用统一文本的,应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符合我行贷款规定的企业、工体工商户、个人等向我行申请本币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抵押借款
第一节抵押物的范围
第十一条我行可以拒绝接受以下财产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但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抵押人正在修建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但仅限于抵押人以其并作抵押向我行提出申请该新建工程稳步建设资金贷款);
(三)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十二条我行在办理贷款抵押借款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平衡、增值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难于增值或价值波动很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控,原则上不拒绝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十三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须事前获得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严禁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挤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素。如果已经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不足,还应就建设过程中逐渐直至最终形成的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以上所列于房地产抵押,原则上应将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天台、走廊、停车场、空余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同时抵押。
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均须在抵押物清单中载明。
第十四条我行严禁拒绝接受以下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第三套人民币价格表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司财产。但非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六)所有权、使用权未明或存有争议的财产;
(七)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八)依法被扣押、扣留、监管或实行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十)已租赁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出租期限的租赁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充公征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存有关键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十二)依法严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可以超过抵押物价值,但需满足特定的条件。我行不得接受已经设置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第十六条我行严禁拒绝接受已经递交宣告破产预案或者已经步入宣告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非政府对原来没财产借款的债务提供更多抵押借款。
放鞭炮的吉祥句子 第十七条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我行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第二节抵押人应当递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抵押人。
第十九条抵押人应向我行递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非政府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许可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盖章样本或印鉴;
(五)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六)章程及验资报告;
(七)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八)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九)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十)我行指出须要递交的其他材料,例如税务机关出示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抵押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材料。
减压的方法>试算平衡表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须要提供更多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须要自行提供更多以下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抵押人的定居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以共同共计的财产抵押的,还理应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预设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理应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核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Seiches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挤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理应乡(镇)、村出示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列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同时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充公标准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关于中国梦的演讲稿
第二十三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第二十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理应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理应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理应该设备或货物的完整产地证、买卖合同、退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核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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