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 号】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号
《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已由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老师教师节贺卡怎么写贷款买房流程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8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一节 山海旅游
第二节 文化旅游
第三节 国际旅游
第四节 其他旅游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五章 保障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旅游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保障支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旅游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理念,发挥海洋、山体、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西游文化、山海文化、水晶文化、淮盐文化等地域文化特,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旅游门户和山海相拥的知名旅游城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促进旅游发展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开发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旅游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技术研发、产品推介和市场拓展等活动,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的要求,组织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念奴娇赤壁怀古原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书面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深宅雪电视剧全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相关旅游项目、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和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力度,避免低水平、同质化、小规模等盲目、重复建设,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推动重点景区、景点实施整体开发和集团化经营,提高旅游项目的市场集中度和区域竞争力。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以及其他主体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并将重大旅游项目、文化旅游综合体建设纳入产业项目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旅游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交通体系,实现机场、高铁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与主要景区、景点之间交通的无缝连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应急救援等服务。
工作证明英文模板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指示标识。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智能语音导览系统,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符合环境卫生、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设施。
景区开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身边的科学作文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海洋、海岛、山体、森林、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利用工业、农业、水利、渔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一节 山海旅游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独特的自然地理优势,塑造和维护与海岸地质地貌景观相协调的海滨城市风貌,推动形成山海港岛城一体的旅游格局。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开通海上旅游航线、沿海环山旅游专线和景区直通车,实现陆岛连接、海岛互通、景区直达。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上旅游航线、旅游专线、景区直通车,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符合安全适航标准的休闲渔业船舶,发展海洋
旅游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海岸线、海岛等海洋旅游资源开发水平,完善海洋公园、公共沙滩、游艇码头等旅游基础设施,培育海洋旅游特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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