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物业费收取办法2022版
宿迁市物业费收取办法2022版
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奖牌制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印发的《宿迁市物业管理施行细那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施行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一)和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施行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认证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其提供的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等级认证,确认收费等级,由建设单位根据认证的等级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
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县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含垃圾处理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健康上网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合理利润;
(十一)法定税费。其中,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
第十三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产生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楼道共用照明电费由业主或使用人共同按实分摊。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别人使用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装修产生垃圾的,其垃圾处理费用,按市有关
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施行专人管理的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
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那么制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通畅条件下,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合理补偿的原那么制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保护房屋共用部位、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免受损坏,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住宅房屋装修保证金500元/户,非住宅房屋按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房屋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共用部位、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假设共用部位、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受到损坏,应当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赔偿和修复的责任,如业主和使用人自愿选择赔偿的,其赔偿标准由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估价,其费用可在装修保证金中抵付,装修保证金余额必须在三个月内全部退还。
第二十一条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程度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进步收费标准。
付出就有回报
狗起名字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宿迁市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施行细那么》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及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背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
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县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施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宿迁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废止。人力资源专业
1一2年级必背歇后语附件一:
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
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二级)
⑤窨井、下水道、化粪池每年清掏一次,保持畅通。 (三) 绿化养护①每日清扫 1 次绿化带、草地上的果皮、纸屑、石块、树叶等垃圾,目视基本干净。②草坪生长基本正常,成活率在 80%以上,颜一般,有少量枯黄,无大面积病虫害,无明显的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能根据草坪生长情况及时浇水、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③树木长势一般,无明显死树,无明显钉栓捆绑现象,绿篱生长及造型基本正常。
④喷泉池、人工湖每旬打捞 1 次漂浮垃圾,每季清理一次湖底、池壁脏物、垃圾,目视湖(池)水面无杂物;喷泉设备完好。⑤假山、亭、廊、雕塑等园林小品每年检修、油漆(粉刷)1 次。①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 1 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
价;巡检要有记录,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报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落实维修资金。每 2 月巡视 1 次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共公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设施,每年安排 1 次共用部位门窗检修,使其保持基本完好。②房屋修缮制度完善,便民报修措施齐全,居民室内维修实行有偿服务,其具体范围、服务项目价格等,通过物业委托合同约定,其中急修(如自来水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项目)服务 6 小时内到位,72 小时修复,假设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小修一周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居民预约、雨天建筑物漏雨可不受一周限制),有维修及回访记录。③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设备运行记录,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④房屋外观基本完好,无较大缺损;屋面每年检修 1 次,屋面排水基本畅通。⑤共用楼道灯每月检修 1 次,损坏及时修换,无安全隐患、无长明灯。⑥共用二次供水水箱加盖加锁,每年清洗 1 次,无二次污染及隐患。⑦道路、停车场(棚、房)及其他公共场所(地)、建筑小品、雕塑等基本完好,保持整洁。⑧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随时可用。⑨井(池)盖板、管道损坏及时修换。①房屋使用手册、业主
公约等各项制度完好。②房屋档案资料较齐全,记录变更及时。③有房屋总平面图、房屋竣工和接管验收资料、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住户档案(一户一档)、维修基金提取和使用记录,业主委员会对服务标准的考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分类成册,查阅方便。①装修管理制度完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使用人)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已告知业主(使用人)装修管理规定及考前须知。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房屋装修手续齐全,物业管理人员每周检查 1 次施工现场,敦促装修人按规定装修并及时办理结构安全验收手续。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无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损害别人利益的装修现象。③管理期间房屋外观基本完好,阳台封闭,空调、防盗窗(网)、晒衣架、遮阳蓬安装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 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五) 基础台帐资料管理
(六)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宿迁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三级)
⑥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相应防范措施,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二) 卫生保洁①小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房(箱、车)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消毒。②有专人负责公共场所、共用部位清洁工作,其中道路、广
场等公共场所每日清扫 2 次。目视检查道路、广场无明显垃圾和杂物,无大面积积水,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 2 小时,公共座椅(凳)保持整洁。③每周打扫一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周用于净的抹布擦抹 1 次楼梯扶手,每季擦洗一次楼梯道共用门窗,楼梯道保持基本整洁,无垃圾、杂物、水渍及擅自占用现象。④公共厕所每天清扫两次,保持环境整洁、灯光明亮、无明显污物和异味。⑤窖井、下水道、化粪池每年清掏 1 次,保持通畅。蚊蝇孽生时及时消杀。①每日清理 1 次绿化带、草地上的果皮、纸屑、石块、树叶等垃圾,捡 1 次草地、绿化带上的烟头、棉签等杂物,目视基本干净,无明显垃圾、杂物。②草坪成活率 80%以上,生长正常,光秃不明显。整块草地没有明显阔叶杂草或蔬菜,无大面积病虫害,草坪基本整洁,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无较严重人为破坏,对明显人为损坏和违法行为能及时处理,能根据草坪生长情况及时浇水、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③树木长势一般,没有明显枯枝死杈,无钉栓捆绑现象。④喷泉、人工湖、水池每月清洁 1 次,打捞漂浮垃圾,每季清理一次湖底、池壁脏物、垃圾,目视湖(池)水基本清澈,水面无杂物,池边无污迹。⑤假山、亭、廊、雕塑等建筑小品每年检修、油漆(粉刷)1 次。①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专职人员不少于 1 人。②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 1 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巡检要有记录。大修及更新改造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