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释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对二者的区别:
一是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二是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后者的成立以发生严重后果为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
何润东张钧甯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隔岸歌曲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
根据刑法第高中学生自评114条与第115条的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
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中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中亦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
(二)感动老公能哭的一段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还是取决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将才和帅才的区别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即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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