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当性和准确适用——以交通安全为视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正当性和准确适用
中了500万要交多少钱税———以交通安全为视角
崔会如,李若雨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摘要:近年来,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频发,引发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内刑法规制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这一司法选择,一方面因弥补了交通安全视角下刑事治理的缝隙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因其适用标准的模糊而广为诟病。对此,应当在正视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这一罪名的行为特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使该罪在交通安全视角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交通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20)04-0014-07
收稿日期:2020-06-01
作者简介:崔会如(1972-),女,河北易县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刑事法学。
李若雨(1997-),女,山东聊城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① 危害行为规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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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现代社会机动车的广泛应用,酒驾、毒驾、驾车“碰瓷”、妨害车辆驾驶等危害社会的行为频繁发生,进而引发诸多严重的后果,以至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作为交通安全领域的专有罪名难以应对复杂的犯罪状况,于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
适用。这一司法选择,一方面,协调了社会的多变性和刑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彰显了其正当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又因其“口袋罪”的属性,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理论界引起强烈的质疑。因此,本文将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对该罪在交通安全领域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对其准确适用进行探讨,以实现这一罪名应有的
价值与功能。
一、交通安全视角下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立法与适用
  (一)交通安全视角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演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我国的独有罪名首先出现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中,①
其后经过了1997年《刑
时而造句法》的修改,并在《刑法修正案(三)》中进一步完善,此后再未对其进行改动,体现为现行《刑法》第114条②和第115条③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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