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问题研究——以新冠疫情防控为视角
社会与法
SHE HUI YU FA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问题研究
—以新冠疫情防控为视角
◎胡卫红叶竹君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说到2003年的非典和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人们记忆犹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在此背景下各种违法犯罪悄然滋生,尤其是出现了一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与刑法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息息相关,让这一冷门罪名重回人们视野。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能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在构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现代化体系中起到兜底保障作用。因此,进一步厘清、完善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解及其司法适用,对我们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止规定的行为很有必要,对预防、控制和消除新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有重要意义。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及存在依据
我国总结了国内外多年来传染病防治的经验,于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补充。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后于2004年予以重新发布,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纳入了法律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法》为中心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制体系。在非典时期,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累计病例7837例,死亡839人。2020年新冠肺炎爆发,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4300万,而疫情仍未彻底褪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前提是。我国刑事立法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设置了较高的入罪标准。非典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无法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论处。刑法中专门用来预防和打击传染病犯罪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实践中适用极少,以致这些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处于虚置状态。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该罪的立法、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作进一步的深思,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内容的不足和缺漏,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二、疫情防控中常见刑法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
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
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
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
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
法第330条第4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主
要表现为不作为犯,而第114条规定
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表
现为作为犯。主要表现为刻意隐瞒患
者接触史、疫情高发区旅居史者,主动
传播者以及行为人明知自己可能染
病,故意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
就医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就不单纯是
拒不履行预防、控制措施的不作为犯
T,而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锦心似玉演员表全罪。
妨害公务罪。对于行为人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
强制隔离、隔离等措施的行为但
是并没有引起新冠肘炎疫情传播或者
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277
条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
材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
见》规定,在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
材,或者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
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
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
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此罪
对“医用器材”的范围有具体要求,对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也有认定标准。
实践中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构成生
产、销售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其他伪
劣医用物品的,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
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可
以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以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竞合的处理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
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两
罪的主体不同、主观不同、客体不同、
客观行为不同。为严格遵守罪刑法定
原则,防止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需认
真厘清两罪界限。2020年2月6日,两
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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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据此,在办理此类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把握以下三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末满擅自脱离隔离,实施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利益,即生命、健康等个人法益抽象而成的社会“公众”利益,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以上《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规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
治罪。如果行为人不符合《意见》中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定的两类
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但符
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同
时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这种行为实际上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竞合,由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
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根据罪责刑
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如果需要对行为
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
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
四、关于适用和完善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的思考
新冠肺炎疫情经过国务院确定为
乙类甲管传染病。全国出现多例不服
从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导
致不同程度疫情扩散。这些案件大多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罪立案侦查。笔者认为,
若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规制,其
警示教育作用意义更大,更能突出在
依法防控疫情中的刑事打击重心,彰
显司法实践服务于国家疫情防控的大
局观。首先,降低入罪门槛。即没有造
成传染病传播危害结果,但严重妨害
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各种危害行为同样
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在充分考量犯罪
情后也能予以刑罚制裁。可在原条文
中新增“违反传染病防治国家规定且
行为情节严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
为具体的危险犯,要求犯罪行为具有
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危险,如引起多
数人存在被感染风险、多数人被采取
隔离观察的防治措施等,都可作为具
体危险的现实体现。其次,区分实害后
果和危险后果。该罪犯罪后果既可以
是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实害后果。也
可以是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虽
然引起这两种后果之一均构成犯罪,
但在量刑时要区分开。最后,可增设本
罪的法定刑种类,使得实践中处理此
类案件时更加灵活,增加刑罚种类后,
司法机关对某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管制、罚金等非
监禁刑。这样,既可以形成对各种妨害辞旧迎新的唯美的句子
2020父亲节是哪天
公共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刑罚震慑
效果,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导向。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妨害传染
病防治案件时,应当注意把握尺度,避
免打击过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
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条例》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发生突
立志发疫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的防控措施,但并不意味着违反这些
措施就一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
显著轻微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
公安机关责令纠正,给予警告、、
拘留等行政处罚。
(作者:胡卫红,红安县人民检察
院党组成员;叶竹君,红安县人民检察
院第六检察部)
钟祥市检察院法警大队
黄子富被表彰为抗疫先进个人
10月21日,钟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钟祥市检察院法警大队大队长黄子富被表彰为先进个人。
黄子富出生于1969年,是一名军转干部。自2003年进入钟祥市检察院以来,他不怕繁难,兢兢业业,用实际行动展现了一名基层检察干警的为民
初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他作
为检察院法警大队长、包联社区专班的
副组长,肩负着疫情期间院里安全保
卫、院门房管理和宿舍区的疫情防控工
作,负责进出检察机关及宿舍区人员的
安全检查、体温测量、登记台账等工作。
他经常社区、单位、宿舍区几头跑,
众、干警、家属几边忙,带领着法警队的
同志,把社区、单位及家属区的疫情防
控做得井井有条。他用不畏艰难的行
动,用一名司法警察的铁汉形象,有力
地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守初心、担使命
的宗旨意识。
疫情期间,他常挂在嘴边上的话:
“这个时候,人民警察不站出来,谁站出
来?”在风中,在雨里,在清晨,在子夜,春公图
在单位,在卡口,他始终坚守阵地,认真
履职,用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践行坏账准备分录
着入党时的铮铮誓言,彰显着司法警察
的英雄本。(张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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