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纠偏——以高空抛物案为例
作者: 张蔚伟[1];高立萍[1]
电脑学习方法
作者机构: [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出版物刊名: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ak47步>VLOOKUP两个表怎么匹配相同数据
法庭辩论技巧页码: 10-15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2期
主题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扩张适用;限制适用;高空抛物
月朗天门>4s分期付款首付多少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设置的兜底性罪名,以应对不能穷尽列举类似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并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性罪名.因其缺乏明确兜底性条款解释,加之民意不当助推,司法实践中将很多仅危害广义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该罪,导致罪名不当滥用.鉴于此,刑事司法应将该罪的保护对象限缩为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该罪的行为应限定为直接导致危险迅速蔓延且不可控的危害行为.同时,针对新生社会危险行为应贯彻罪刑法定的法律底线,构建"罪名―行为"双向纠偏机制.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