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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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关于依法惩治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滕伟 王军强 李加玺
  作者单位:
 
目次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
  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
  三、涉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范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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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惩治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
问题5个部分,共25条,对实体和程序多个方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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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总体原则
  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我国对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均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完善。实践中,部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治,最终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典型的如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发生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迫切需要刑事法律作出及时有效应对。其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采用谎报匿报等手段,
非法违法从事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此类行为隐蔽性强、行政执法难度大,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措施难以收到良好效果,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提升执法和司法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总体决策部署,统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自2021年初开始,牵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及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形成了《意见》。《意见》起草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总体原则: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意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人民众反应强烈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回应人民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秩序统一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均不得与刑法相抵触。《意见》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坚持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立法精神,在刑法条文的文义范围内作进一步具体阐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另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还涉及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意见》坚持相关规定内容与行政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保持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避免出现相互冲突和不协调。在实体方面,《意见》主要以刑法和已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对具体罪名适用、刑事责任追究原则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程序方面,《意见》以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需要作出细化、可操作性规定,以适应实践需要。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牵涉面广,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意见》不求面面俱到,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调研掌握的实际情况,重点针对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以及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把握和行刑衔接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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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坚持协调统一和配合协作。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和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各行政执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十分重要。《意见》起草制定过程中,反复认真征求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力争就有关争议问题达成共识,避免《意见》出台后因为认识理解不统一,影响实际施行效果。为使各有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意见》第3条专门就总体要求作出了规定,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涉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并在第四部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养牛成本
 
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部分单位和个人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如在2014年发生的湖南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中,事故单位违法使用丙烯板材焊接的方形罐体盛装乙醇,并将乙醇伪装成普通货物上路上届世界杯的冠军
运输,途中与载客大客车追尾导致乙醇大量泄露并起火燃烧,造成50余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在未发生实际事故后果的情况下,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隐蔽性强,行政执法发现难度大,即使可以发现并给予其行政处罚,通过采取、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也难以有效遏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再次实施非法违法行为,迫切需要明确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意见》第二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为的定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天津“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中,均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违法申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建议在《意见》中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经研究,《意见》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此类行为应当适用的具体罪名。根据调研情况,将此类行为的典型行为方式归纳为3类:(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
同时设置第(4)项兜底条款,明确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的要求,充分运用刑事手段惩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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