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暴力抗拆 危害公共安全
农民龚泽林在政府拆违中看到自家房子被拆除,遂开车连撞12名拆迁人员。
这一暴力抗拆行为被武汉检方指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比故意伤害罪更重的罪名,在中国的拆迁刑案中极少使用。有人认为这是罪有应得。但有学者担心,这一罪名由于其模糊性,易被滥用。
农民龚泽林坐在一辆绿丰田越野车里,眼看着自家的房子一点点被拆违队拆除,已接近情绪失控。这是他刚装修的房子,准备2011年元旦自己结婚用。
这时,有正在现场拆迁的城管拿木棒敲车子的引擎盖。龚泽林大怒:“你们都想死吧。”旁边的村民也开始拿砖头扔向城管。龚泽林“心里有气”,油门一踩,就向拆迁人员冲去。
许多人来不及躲避。李建国听到有人大声吼叫,等他回过头,车子就撞了上来。李建国是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副书记,他后被鉴定为轻伤(重型)。
除李建国外,武汉市城管局的苗玉生被撞成重伤,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局副局长周久久轻伤,被撞的拆迁人员共有12人。
这是发生在2010年11月16日的拆迁冲突,冲突双方向警方陈述了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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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1日,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检方指控龚泽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是一个非常重的罪名,对龚泽林来说,对其刑罚不但将重于“故意伤害罪”,更重于“防卫过当”。如果罪名成立,这名37岁的农民将面临10年及以上的徒刑。
这样的罪名指控,在中国的拆迁冲突刑事案件中尚属罕见。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滥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案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关注,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开端。
激烈拆违
龚泽林生活的后湖村,属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离汉口十几公里,地处城郊,居住着大量外来人口。自2003年前,村里兴起了自建房热,这些房子绝大多数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子既作自住,也出租给外地人。
龚泽林当时住的一套4层楼房,是2007年在原有的房子旁边加盖的自建房。那一年,妻子出车祸死亡,他带着一双儿女,和父母以及弟弟一家人住在这里。2010年9月,龚泽林认识了外村人陈淑红,两个人装修房子,准备于2011年元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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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的拆违行动早在2010年10月份就开始筹备,当时承诺:对于少数村民确因子女分家、婚嫁及其他正常范围,政府“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予以人文关怀式的处理”。村民将其理解为“不拆村民自己住的房子”,龚家也这样认为。
2010年11月16日,拆违开始,村庄就像开进了一支部队。武汉市黄陂区副区长孙江现场指挥,出动了城管、国土、公安、监察、检察院、法院共2040人,计划拆除75间将近10万平方米的违建。这在黄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下称“控违办”)文件中有详细计划。
龚的父亲龚武明称,直到拆违队伍开进村庄之前的当天,他从未接到政府部门的任何告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
拆违开始后,一直到中午,村民几无阻挡。直到挖掘机开到龚泽林家门口,下令开拆之时,冲突才真正酝酿。正在门口观望的龚泽林母亲汤金桂,没预料自家房子也将被拆,顿时心脏病发作晕倒。
也在这时,正在村外办事的龚泽林接到了村民电话:“他们要拆你家房子了。”龚泽林怒冲冲地开着车返回,最后发生了连撞12拆违人员的那一幕。
龚泽林的车后来卡在了拆迁现场的一个小土堆上,他被拆违队员从车里揪出来殴打。几名警察喊了一声:“再打就出人命了!”城管才停手。
那时围观的村民急了,冲上去朝城管扔砖头,很多拆迁人员被打,城管也失控了,见人就打。
在村委主任齐国桥的记忆里,这是后湖村民和城管发生的最大一次冲突。在2009年,村民与城管也曾因拆迁冲突发生过互殴。“如果不拆龚家房子,村民其实就忍了。”村支书张真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谁在违法
4月11日的庭审中,龚泽林的辩护律师王令提出,龚开车撞人的起因是黄陂区政府未经合法程序就拆迁,龚泽林对不法侵害具有防卫的权利,检方指控罪名不成立。
公诉方则提交证据认为拆违程序合法。公诉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报告称:黄陂盘龙城开发区控违办已在拆违前几天龚泽林谈过话,并下发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并在拆违当天向其下发了“强制拆除通知书”。
但在公诉庭审结束后,出庭作证的控违办人员孙志庆却在无意间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拆房之前,他们其实没有和龚谈过话。到拆房那天,他们才见过一次。
更奇特的是,公诉方提供的“后湖村大咀湾违法建设平面示意图”中,75间违章建设中,没有一家的房屋特征与龚泽林的房屋相符。
孙志庆的解释是,龚家的房子也在里面,只是没有标识出来。
而村委会一名干部在庭审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认为公诉方的证据“与事实不符”,龚泽林的房子不在拆除范围之内。
龚泽林在法庭上称,直到他被刑拘后的第三天,盘龙城开发区的某位干部才到看守所,要他在拆违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上签字,遭到他的拒绝。
律师王令在法庭上提出,盘龙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系列证据,有作伪证的嫌疑。
旁听的四十多位村民多次对公诉方证据发出抗议声,被法庭制止。
一个双方都承认的事实是:龚泽林共7间房的4层小楼,属于在原基上扩建,没有取得土地
许可证。这一点,是盘龙城开发区管委会坚持认为拆龚家的房子没拆错的原因。
从2003年,随着武汉经济发展,外地人口涌入,后湖村出现了大量出租、自住一体的违章自建房。到2009年,被黄陂区认为已近“失控”,“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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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违办工作人员李超向南方周末记者称,政府已把村民自己居住的房子和投资房区别对待,“这是政府的苦心,但不意味着龚家的房子不是违建房”。由于龚家的房子夹在中间,所以“那么大的拆违行动,不可能单独把他家的房子留下来”。
莫成“口袋罪”
在龚案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他被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前暴力抗拆者多被诉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
这是可判极刑之罪。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陂区检察院侦监部门一名负责人称,龚泽林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一是
他开车撞人是故意的;二是他撞的对象属于不特定人,具有公共危害性,危害程度与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相当。
检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指控龚泽林,意味着完全排除了龚的行为是基于保护自身财产而在行使防卫权。
这是龚父龚武明难以接受的:“我儿子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什么错?”
在大量的拆迁、拆违纠纷中,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公民是否有行使私力救济的权利?3年前,辽宁本溪张剑刺死人员,被法院认定防卫过当,予以缓刑处罚。这一司法案例肯定了私力救济。
以这一案例作为先例,辩护律师王令认为龚泽林案也属于防卫过当。
但龚案的公诉人王久辉认为,龚泽林如果反击的是拆他房子的人,那么还能算正当防卫,但龚撞的是现场其他无关的人员,所以不属防卫过当。
部分法律学者赞成王久辉的这一说法。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储怀植认为:“正当防卫要在紧
急的时候用,这种情况有点远。”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本案主张正当防卫的可能性非常小。这是一次官方组织的拆违行动,至少表面上看起来是合法的,“即使拆错了房子,有争议,也得以后提出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更是认为:“这只是个财产问题,不可以通过侵犯人身权利的方式,来保护你的财产权利。”
多次承办拆迁、拆违案件的北京律师夏霖另有看法:
正当防卫当然须有一定限度,但是在龚案中,龚伤的人都是拆他们家房子的拆违小组队员,他们和开挖掘机拆房的人是一个整体。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要他避开这些阻挡他的人,冲进现场去反击那个直接侵害者,也是强人所难。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教主任刘仁文表示,在本案中,指控龚泽林有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故意伤害罪,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选哪一种都没有太大的问题。故意伤害罪起刑是3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是10年,若从赢得民心考虑,公诉机关在策略上不妨用故意伤害罪去起诉。
他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几年有扩大化解释的趋势。该罪本身是一个“口袋
罪”,是国权刑法的产物。国权刑法和民权刑法相反,前者是以国家为出发点,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后者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因此,在国权刑法理念的主导下,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加剧、新的现象层出不穷时,司法者有时基于民意如把交通肇事变该罪,或出于政治考虑,例如为配合政府意愿诉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会激活这一口袋罪的运用。
事实上,已经有学者指出,类似情况已有开端。在2010年,因不满拆迁补偿到北京三环国贸桥上自焚的一男子,被北京市朝阳区检方诉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仁文建议,如果要建设民权刑法,这类惩罚后果极其严重但罪状描述又十分模糊的“口袋罪”就应当废除。刑法条文中不应有模糊的“以其他危险方法”这样的“口袋式”用词。他认为,如果连立法者都预见不到,怎么能要求公众去预见呢?所以这样惩罚是不公平的。废除之后,并不会影响打击犯罪,可以用相应的罪名如伤害罪等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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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所有评论
4  74 buyongzhenming1 14天前
公权的本能是侵犯私权,没有制度保证,土工也是浮云,
这条定理跟谁掌握公权没有一点关系。所以不要再脑残一般的把大家当作脑残去宣传什么社会主义了
中国特我一直理解成是扛着社会主义大旗行封建朝代的官本位--权钱结合,交易--最终就是形成清末的买办--和外国势力一起来欺压自己的民族
0  59 huaerainiufen 13天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判给武汉市黄陂区副区长孙江及其出动的城管、国土、公安、监察、检察院、法院共2040人!
2  46 jinnn3904715 13天前
内组词语共绯共绯,面对匪徒,只能拿起武器,保护自己!
1  40 bandw 13天前
农民本来收入就不多,太部分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几年,十几年好不容易赚够钱修间房子结婚。政府却要把他们这种唯一的财产夺走。有人奋起保护自己的财产后还被政府合法地夺走自由和青春。 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法律的技术问题,可是连法律的本质也不提及,法律也是可以被改变的,但是用法律来保卫人们的正当权益却是不变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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