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辨析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辨析
作者:李洋洋
来源:《法制与社会》微博营销技巧2018年第29
        希望的近义词司法实践中,关于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易出现争议,两者之间的界限确实不易把握,有些情况下污染环境的行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对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加以辨析,以厘清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姚星彤透视门事件投放危险物质罪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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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洋洋,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dnf 副职业:10.19387/jki.1009-0592.2018.10.138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该罪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从立法的篇章体例上看,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污染环境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中,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畴。以此来看二者并无过多交
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上的分歧。公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中,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就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而这一争议主要集中在该案的罪名上,笔者拟结合该案,对二罪名加以辨析。
        基本案情如下:20092柴胡的功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城西区饮用水源受到酚类化合物污染,对当地居民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致使市区大面积停水长达60多个小时,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污染结果系水口上游生产化工用品的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偷排污水所致。随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及生产厂长丁月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分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胡文标有期徒刑十年,丁月生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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