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 ]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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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
施杰作为违约金和定金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
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在2010年的温泉度假村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同年语录集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最近删除的照片在哪里2010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1]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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