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界定
[摘 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当前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普遍的行为之一,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醉酒等处于危险状态下进行驾驶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出现法定后果,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处理此类情况,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然威胁到公共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设定具体条款,即危险驾驶罪。文章以危险驾驶罪提出为论述中心,逐步展开并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以及论述危险驾驶罪与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界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界定;行为;主观过错;交通肇事罪
高中教师节黑板报一、危险驾驶罪的入法过程
施杰作为“违约金和定金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在为孙伟铭辩护时就曾提到,孙伟铭的行为在当时现有的刑法规定下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在裁判时我们仍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维护刑法权威保障当事人权利。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孙伟铭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有违公平,处罚过轻,这就说明我国关于刑
事立法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正是此事件促进了危险驾驶罪的确定。在2010年的“温泉度假村两会”期间,施杰向大会递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在此提案中他提出应增设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条款。同年语录集8月,《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工作启动。根据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发展状况以及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对刑法进行修改,使之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此次对刑法的修改是继1997年后又一次有着重要意义的修改,醉酒驾车等相关内容作为刑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工作部分,此草案于最近删除的照片在哪里2010年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1]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经表决后通过,也就意味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受法律的明确条款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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