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危险驾驶罪
再议危险驾驶罪
作者:张淑萍 刘艳
来源:《中国检察官》浙江旅游必去十大景点2014年第1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入罪,对法益保护早期化,体现了对超出社会容忍边界的高危行为的刑法评价,改变了以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但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一类犯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故在法律适用中,对危险驾驶并出现肇事后果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日本留学签证最便宜的敞篷车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
        从立法原意及对醉驾、飙车行为的社会评价,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是危险驾驶罪是处罚最轻的犯罪。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对危险驾驶罪配置了单一的主刑,且是处罚轻微的拘役刑,这在刑法分则中是绝无仅有的。这与本罪设置的
立法本意大有关联,因本罪是基于将预防犯罪的关卡前移之目的,从行为人角度来看,主观上对于造成具体的公共危险并无希望或者放任,且客观上尚未造成具体的重大事故的危险,故依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对本罪处罚设置较轻是比较合理的。
        二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目前理论界关于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划分标准争论不一。抽象危险犯对危险搬家公司推荐的司法判断基于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有学者认为是类型化的危险,是一种法律拟制;具体危险犯中,卤鸡爪的制作方法和配料危险则为现实存在且即将发生的真正危险。[1]但大多数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要比抽象危险犯的危险程度更具体、更现实,易言之,抽象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的前一个阶段。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醉驾或飙车行为对不特定的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侵犯的危险性不须具体加以判断,是已被社会所公认,或者说被司法人员类型化了的,因此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相比而言,放火、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具体、现实的危险性,该类犯罪则属于具体的危险犯。所以,危险驾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虽然同属于危险犯,但二罪对于危险的紧迫程度则要求不同。民警王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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