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大写一二三四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北京市在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体育学院三所院校培养的师范专业学生,新拓展的支持相关院校增设相关学科教育专业(师范)学生、委托相关院校培养师范专业学生实行的,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相关院校按照《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相关院校的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相关院校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通过面试等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区、各相关院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相关院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在市教委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并补发生活费补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
业。
  第三章 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完善师范生就业办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机构编制部门,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受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所需编制。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双向选择,开展供需见面和交流,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八条  加强公费师范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师范院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聘请专家学者、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相关人员、优秀校长担任就业指导老师,加强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公费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并全力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公费师范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公费师范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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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履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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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见附件1),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一年。鼓励公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收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应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缴市教育行政部门,专项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违约: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继续任职的(需经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可终止协议;
  (二)因健康状况未达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含)以上,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确认),可终止协议;
广汉飞行学院招生  (三)因父母户口迁移至外省(区、市),需跨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四)需跨省到配偶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五)外省(区、市)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六)志愿到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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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报考本市全日制教育硕士,并承诺硕士毕业后继续履行协议的,可以延长协议。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与其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一)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
  (三)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被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
  (四)毕业后未按规定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
  (五)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收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六)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三条 终止协议、跨省就业、延长协议、违约解除协议办理流程:
  (一)公费师范生终止协议办理流程:由公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师范生终止协议登记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二)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办理流程:由公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师范生跨省就业登记表》(见附件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相关程
序办理。
  (三)公费师范生延长协议办理流程:由公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师范生延长协议登记表》(见附件4),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四)公费师范生违约解除协议办理流程:由公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登记表》(见附件5),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电脑屏幕分辨率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师范院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六条 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七条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师范院校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支持相关院校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按照相关院校增加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人数,支持生均师范生教育经费。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工作;构建市区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强化公费师范生教育实践;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人
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落实已履行完履约手续的未就业公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落实公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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