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侧录盗刷收款条码非法套现风险排查自查报告
南京旅游景点介绍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广泛普及,银行卡盗刷事件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涉案金额也显著增大,在对结果的处理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诉至法院。那么,在银行卡被盗刷后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究竟有何依据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5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全某某去某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发现银行卡存款余额不对,随即拨打银行核实,得到答复为该卡在外地被刷。2017年12月5日18点20分电话银行人工查询后原告才知道该卡在异地被盗刷六次合计20124元。原告随即拨打银行并到派出所报案。
在事后与该银行的交涉中,全某某向银行说明由于自己的银行卡是被盗刷,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银行方面则以全某某对银行卡保管不当为由拒绝了其要求。由于公安机关暂未追查到银行卡的盗刷人,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全某某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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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022年报名时间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记卡合同关系,在该关系中,原告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保护密码安全的义务;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借记卡内资金安全和鉴别借记卡真伪、谨慎审查借记卡的义务。本案中,涉诉借记卡中的存款20124元交易时,交易系统显示交易发生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00时25分起在河北廊坊市某TM机分别刷卡六次取走的。而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16时30分左右,在灵川县的该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显示卡内余额不足,后原告即时采取了拨打银行核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向银行核实并打印了借记卡明细清单等措施。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该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全某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全某某的诉请,-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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