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28
【字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健康饮食>网络的利弊【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有山有水的成语  2020年11月28日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分拨及分拣场所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设施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推动交通运输业与快递业融合发展,加强交通枢纽与快递仓储、分拨、接驳等设施衔接,实现农村快递配送服务全覆盖,确保快递行业安全,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圳旅游景点大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快递服务车辆应当符合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土地使用、快递运营网络建设、快递业务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支持中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推进规模化经营;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快递行业领域的先进标准,研发快递行业领域基础性、关键性技术,依法取得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需要。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
许可审批。
  注册地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且在本省以外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快递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快递末端网点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乘飞机注意事项  第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
  (二)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保证经营网络的正常运转;
  (三)为快递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协调处理快递用户举报、投诉和申诉等事务;
  (四)按照统一的标准履行快递业务服务承诺,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停止快递业务经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被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注销或者撤销的,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停止快递业务经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被注销或者撤销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或者更新服务承诺事项信息。在非营业场所收件的,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
  (二)收件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的快递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其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外的快递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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