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宁夏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22年宁夏⼯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宁夏回族⾃治区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五章⼯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享受⼯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职⼯因⼯伤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但伤情平稳后,应当转到⼯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需要⼯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
⼯伤医疗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治区⼯伤保险诊疗项⽬⽬录、药品⽬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超出⼯伤保险⽀付范围的费⽤,⼯伤保险基⾦不予⽀付。
第⼆⼗六条职⼯停⼯留薪期内住院⼯伤的伙⾷补助费、旧伤复发住院和住院康复伙⾷补助费,以及转往⾃治区外就医的交通费、伙⾷补助费从⼯伤保险基⾦中⽀付,具体标准参照《⾃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
(⼀)职⼯在⾃治区内住院及康复⼯伤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每天计发⼗五元伙⾷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需转院在⾃治区内跨市、县就医的,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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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职⼯需转院到⾃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伙⾷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每天三⼗元计发;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每天不超过⼆百元标准,最多⽀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住院期间费⽤按规定报销。
⾃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的相关标准调整的,前款规定的相关费⽤应当适时调整。
第⼆⼗七条⼯伤职⼯停⼯留薪期时限由⼯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受伤部位的常规期限提出意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确定。
停⼯留薪期间,⽤⼈单位不得与⼯伤职⼯解除劳动关系。
停⼯留薪期满,⽤⼈单位应当为⼯伤职⼯安排适当⼯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作的,⽤⼈单位应当以⼯伤职⼯受伤前⼗⼆个⽉⽉平均⼯资为标准按⽉发给⽣活费,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停⼯留薪期的具体确定办法,由⾃治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条⼯伤职⼯在救治期间需要护理的,由⼯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单位派⼈护理或者雇⽤⼈员护理。
夫加一笔第⼆⼗九条⼯伤职⼯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应缴部分)养⽼、医疗和⽣育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治区在岗职⼯平均⼯资百分之六⼗的,以上年度⾃治区在岗职⼯平均⼯资百分之六⼗为缴费基数。
⼯伤职⼯鉴定为五级⾄⼗级伤残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条⼯伤职⼯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本⼈⾃愿⼀次性结清⼯伤待遇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的,由职⼯本⼈向⽤⼈单位提出,经双⽅协商⼀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职⼯按照前款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伤待遇:
(⼀)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前⼗⼆个⽉本⼈⽉平均缴费⼯资为基数,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为:⼀级三⼗五个⽉,⼆级三⼗⼆个⽉,三级⼆⼗九个⽉,四级⼆⼗六个⽉,五级⼆⼗⼆个⽉,六级⼗九个⽉。
(⼆)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前⼗⼆个⽉本⼈⽉平均缴费⼯资为基数,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标准为:⼀级三⼗五个⽉,⼆级三⼗⼆个⽉,三级⼆⼗九个⽉,四级⼆⼗六个⽉,五级⼆⼗⼆个⽉,六级⼗九个⽉。
(三)伤残职⼯经鉴定需要⽣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由⼯伤保险基⾦⽀付七⼗⼆个⽉的⽣活护理费。
(四)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以⾃治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标准由⼯伤保险基⾦⽀付⼋个⽉的⼯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三⼗⼀条⼯伤职⼯经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
经双⽅协商⼀致后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职⼯按照前款规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伤待遇:
(⼀)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前⼗⼆个⽉本⼈⽉平均缴费⼯资为基数,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为:七级⼗五个⽉,⼋级⼗⼆个⽉,九级九个⽉,⼗级六个⽉。
(⼆)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前⼗⼆个⽉本⼈⽉平均缴费⼯资为基数,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七级⼗五个⽉,⼋级⼗⼆个⽉,九级九个⽉,⼗级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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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规定的伤残职⼯患职业病的,其⼀次性伤残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
⼯伤职⼯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全额⽀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每减少⼀年⼀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百分之⼆⼗;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年的,按⼀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全额的百分之⼆⼗⽀付。
⼀次性结清⼯伤保险待遇并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伤职⼯,不再享受⼯伤保险相关待遇。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后发⽣的⼯伤,按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三条⼯伤职⼯跨省易地安家的,由⽤⼈单位按照⾃治区上年度职⼯⽉平均⼯资⼀次性发给六个⽉的安家费(含交通、⾷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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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条职⼯因⼯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次性⼯亡补助⾦的标准为职⼯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倍,领取丧葬补助⾦的标准为职⼯死亡时上年度⾃治区在岗职⼯⽉平均⼯资的六倍。
职⼯因⼯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职⼯死亡的次⽉起⽀付。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国务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第三⼗五条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亲属领取⼯亡待遇后失踪⼈⼜出现的,已领取的⼯亡待遇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
第三⼗六条⽤⼈单位分⽴、合并、转让的,其⼯伤职⼯的⼯伤保险责任由承继单位承担。
⽤⼈单位关闭、破产、改制的,由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单位应当⽀付的各类⼯伤保险待遇费⽤(包括⼀级⾄六级伤残⼈员伤残津贴、⽣活护理费、⼯伤医疗费、⼯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和⼯亡职⼯供养亲属抚恤⾦等)核定缴费基数,⽤⼈单位⼀次性⾜额趸缴⼗年的费⽤后,其⼯伤职⼯纳⼊⼯伤保险统筹管理,由⼯伤保险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付⼯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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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所需资⾦,⽤⼈单位应当在关闭、破产和改制资产清算时,⼀次性⾜额缴纳。
第三⼗七条⼯伤职⼯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伤职⼯或者所在单位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按照规定标准⽀付。未经确认或者在⾮协议配置机构配置的,⼯伤保险基⾦不予⽀付。
第三⼗⼋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活护理费标准由⾃治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
资增长率、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三⼗九条依据伤残等级标准发放的定期待遇,⾃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的次⽉起计发。
第四⼗条⼯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机构,由⾃治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经办机构应当与⼯伤保险相关服务机构签订书⾯协议,明确双⽅权利义务。
第四⼗⼀条参保⼯伤职⼯在⾃治区内跨市、县调动⼯作的,应当转移⼯伤保险关系,⼯伤保险待遇由关系转⼊地经办机构从变更次⽉起⽀付。
第四⼗⼆条已经鉴定为⼀级⾄四级伤残并办理⼯残退休⼈员的退休⾦和护理费,以及破产企业五级⾄六级伤残已经办理提前退休⼈员的退休⾦由原渠道⽀付。
达到退休年龄的⼀级⾄四级和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五级⾄六级⼯伤职⼯,应当办理退休⼿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并执⾏调增基本养⽼⾦政策规定。
第四⼗三条⽤⼈单位参加⼯伤保险前的⽼⼯伤⼈员,按照⾃治区⽼⼯伤⼈员⼯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执⾏,参保缴费后,由⼯伤保险基⾦⽀付新发⽣的⼯伤保险待遇。
第四⼗四条⽤⼈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当将⼀级⾄六级享受伤残津贴的⼯伤⼈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员
移交长期居住地街道或者乡镇民⽣服务⼯作机构,实⾏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五条职⼯再次发⽣⼯伤的,可以根据新发⽣⼯伤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按新等级享受⼀次性伤残补助⾦。
从事⾮全⽇制⽤⼯或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建⽴劳动关系的职⼯,⽤⼈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伤保险费。职⼯发⽣⼯伤的,由受到伤害时职⼯⼯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第四⼗六条⽤⼈单位未依法缴纳⼯伤保险费,职⼯发⽣⼯伤后拒不⽀付职⼯⼯伤医疗费⽤的,由⼯伤保险基⾦先⾏⽀付,⽤⼈单位负责偿还。⽤⼈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伤保险基⾦先⾏⽀付具体办法按照⼈⼒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先⾏⽀付暂⾏办法》及相关规定执⾏。
⼀次性⼯亡补助⾦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20年度全国居民⼈
均可⽀配收⼊32189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3834元,农村居民⼈均可⽀配收⼊17131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3834
元×20= 876680元。琵琶行原文
宁夏调整职⼯⼯伤保险待遇标准
宁夏回族⾃治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15年全区⼯伤职⼯伤残津贴和因⼯死亡职⼯供养亲属抚恤⾦标准进⾏调整。
此次⼯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31⽇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的⼀⾄六级⼯伤职⼯及⼯亡职⼯供养亲属。调整后的⼯伤保险待遇从2015年1⽉1⽇起执⾏。
其中,伤残津贴标准为:2014年12⽉31⽇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伤职⼯中,⼀级伤残每⼈每⽉增加300元,⼆级伤残每⼈每⽉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每⽉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每⽉增加210元。⽤⼈单位难以安排⼯作且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每⼈每⽉增加180元,六级伤残每⼈每⽉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
按最低⼯资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标准为:2014年12⽉31⽇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的⼯亡职⼯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每⼈每⽉增加100元。
资⾦渠道为:⼀⾄四级⼯伤职⼯由⼯伤保险基⾦⽀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的,调增⼯伤保险待遇所需资⾦从⼯伤保险基⾦中⽀付;没有参加⼯伤保险的,调增⼯伤保险待遇所需资⾦按原资⾦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由⽤⼈单位按⽉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由⽤⼈单位按规定⽀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已由⼯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由⼯伤保险基⾦⽀付。对已办理退休⼿续并按企业退休⼈员调增了基本养⽼⾦的⼈员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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