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
甲方:薛曼娟,身份证号:140102197407045165,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西乙楼1单元3号。
乙方: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在地:长风东街66号。
鉴于:甲方于2010年12月14日在乙方路段行走时不慎滑倒,造成一定程度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已向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已于2011年1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守:
一、对于甲方此次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乙方基于帮扶精神给予甲方54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医药费40500元,伤残补偿款3500元,后续费10000元。除上述补偿款外,甲方此次事故发生的其他费用及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负责先行向乙方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诉裁定书。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撤诉裁定书并且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和解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全部补偿款。
四、乙清明节祭奠英烈手抄报方支付补偿款后,甲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要求赔偿,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认可乙方不存在任何赔偿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协议正本三份,甲方持中秋节诗句. 佳句两份、乙方持大连有什么好玩的一份。
六、本协议书附件部分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本协议书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康乃馨的花语是什么呀月爱心怎么折 折纸 日
代理律师签字: 代理律师签字:
附:1、薛曼娟身份证复印件;中秋法定假日几天
2、《山西省医疗单位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及山大二院有关说明;
3、费、司法鉴定费收据;
4、关于薛曼娟伤残等级、后续费《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山大二院出院证明;
6、山大二院关于薛曼娟出院后诊断、建议书;
7、迎泽区人民法院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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