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法定年假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1.5亿劳斯莱斯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
  (二)研究制订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三)对各专项实施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对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中央资金支持的任务分配与经费合理性提出意见;
  (四)组织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五)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重大调整的意见;
  (六)负责统筹协调各重大专项之间目标定位、政策措施、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局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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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等。
  第八条  中国青帮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提出信息汇总的统一要求;向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进行备案。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
  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财税配套政策;负责提出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年度经费预算;负责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专项实施中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核;提出重大专项与相关财政专项投入的衔接要求等。lol皇子吕布皮肤
  第九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对专项组织实施负有领导责任。要加强与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要加强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重大问题需经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专项的实施方案;
  (二)批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
  (三)审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四)审定并报送专项实施计划;
  (五)组织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过程评估,指导督促专项的实施;
  (六)核准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
见;
  (七)协调解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八)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
  (九)审定并上报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十)负责对本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
  各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对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专项各类信息的报送,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以及承办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同一专项的不同牵头组织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组建重大专项总体组;
  (二)负责制订专项的实施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制订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落实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五)组织落实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工作;
  (六)负责组织落实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七)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八)研究提出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十)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负责本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二)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第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组,明确技术总师。重大专项总体组是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技术总师全面负责专项总体组的工作,各专项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二)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专项项目(课题)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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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本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专职从事
本专项的组织实施。专项总体组成员要求是本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为项目(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包括阶段实施计划(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根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论证有关要求的通知》,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的综合论证,提请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依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抓紧做好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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