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02.01
∙【文 号】国科发专〔2018〕37号 哪种容易中奖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专〔2018〕37号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2月1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总结验收及其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目标任务执行、成果产出、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和完成目标,更好地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第三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发展规划、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总结验收综合考察重大专项目标指标、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成效影响、成果转化、后续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单位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档案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档案验收先于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开展,原则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同期实施。档案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348号)执行,财务验收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执行。
第五条 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北京大学第一任校长叫什么名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及其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
验收,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周冬雨入围金像奖 第八条 在三部门指导下,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九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
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红蚯蚓养殖技术
第三章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
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对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通过”和“整改”两种。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查的重大专项,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方案、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要求整改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向三部门再次提出总结验收申请。原则上每个专项有一次整改机会。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确定1名组长;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
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总体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含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
腾讯客服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
(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
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十八条 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
第四章 项目(课题)任务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进行验收,对于验收前已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课题)不纳入验收范围。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课题),需在任务合同到期90日前向专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延期时间。专业机构批准同意,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后,报三部门备案。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要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整体时间安排,制订验收工作计划,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和科技部备案。
对于需同步验收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做好相关承担单位和验收专家组的组织协调和时间安排,确保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日内,向专业机构提交项目(课题)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档案验收合格结论书。
(二)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概况、实施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后续计划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填写主要研究人员表,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主要成果一览表,成果信息表,建设的生产线、中试线、平台基地、示范点(工程)一览表。提供产品(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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