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附政策解读)
头条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和奖励资⾦管理实施细则发布!(附政策解
读)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东省科学技术厅
⼭东省财政厅
2019年4⽉30⽇
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管理实施
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程的若⼲财政政策》(鲁办发
〔2018〕37号)、省政府《关于进⼀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关于⽀持民营经济⾼质量发展的若⼲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件精神,⿎励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保障国家重点科研项⽬顺利实施,促进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佳能7d第⼆条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以下简称“补助资⾦”)是对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重⼤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课题)(以下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的承担单位给予的项⽬配套资助经费。
第三条补助资⾦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安排,列⼊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本细则适⽤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获得⽴项批复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省财政科技资⾦已配套⽀持且配套资⾦超过本细则补助⾦额的国家重点科研项⽬,不再予以补助。
第⼆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科研项⽬的承担单位,须为⼭东省内注册的独⽴法⼈单位,包括牵头单位
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六条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上年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资助⾦
第六条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上年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核算、分别资助,对牵头单位的核算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第三章补助程序
第七条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通知,项⽬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补助对象及⾦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申请表;
(⼆)国家重点科研项⽬⽴项批⽂、项⽬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国拨经费银⾏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补助资⾦⽀出预算;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条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项⽬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和补助⾦额进⾏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站向社会公⽰7个⼯作⽇。
第九条公⽰期满且⽆异议后,省科技厅与获得补助资⾦的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下达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计划。
第四章资⾦使⽤和管理
第⼗条补助资⾦⽤于国家重点科研项⽬相关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使⽤按《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资⾦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有关规定执⾏。
第⼗⼀条补助资⾦绩效评价与国家重点科研项⽬绩效评价相结合,国家重点科研项⽬绩效评价结果视为补助资⾦绩效评价结果。项⽬承担单位完成研究任务,向国家资助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时,应⼀并向省科技厅提交。
第⼗⼆条国家重点科研项⽬承担单位负责补助资⾦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使⽤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国家重点科研项⽬发⽣变更、中⽌、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资助资⾦。对弄虚作假、截留、挪⽤、挤占、骗取补助资⾦等⾏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条补助资⾦按年度执⾏,⾃省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之⽇起,上推⼀年为本年度执⾏期。年度执⾏期之后的项⽬列⼊下⼀年度执⾏,以国家重点科研项⽬国拨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则⾃发布之⽇起实施,有效期⾄2021年4⽉30⽇。高智商电影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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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管理实施
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持实体经济⾼质量发展的若⼲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
21号)⽂件精神,激励科研⼈员积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持续开展重⼤关键技术攻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以下简称“奖励资⾦”)是对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重⼤专项和国家重点研
第⼆条本细则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以下简称“奖励资⾦”)是对省内实施的国家科技重⼤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课题)(以下简称“国家重点科研项⽬”)的承担单位给予的奖励经费。
第三条奖励资⾦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安排,列⼊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本细则适⽤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项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的奖励。
第⼆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奖励对象为国家重点科研项⽬的承担单位,须为⼭东省内注册的独⽴法⼈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六条按照国家重点科研项⽬上年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核算承担单位奖励⾦额,牵头单位按5%、参与
单位按3%的⽐例分别核算,分别奖励,单个国家重点科研项⽬最⾼奖励60万元,同⼀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额不超过400万元。对牵头单位核算⾦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七条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通知,国家重点科研项⽬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奖励对象及⾦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项⽬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申请表;
(⼆)国家重点科研项⽬⽴项批⽂、项⽬合同书和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上年度国拨经费银⾏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奖励资⾦⽀出预算;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条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项⽬实际到账资⾦和奖励⾦额进⾏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站向社会公⽰7个⼯作⽇。
第九条公⽰期满且⽆异议后,省科技厅下达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计划。
第四章资⾦使⽤和管理
第⼗条奖励资⾦⽤于⽀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的研发团队进⾏⾃选项⽬研发和绩效奖励。⾃选研发项⽬执⾏期⼀般不超过两年,资⾦使⽤按《⼭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有关规定执⾏。绩效奖励最⾼可提取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的50%,⽤于项⽬研发团队和个⼈激励,具体分配办法由项⽬负责⼈制定。
第⼗⼀条奖励资⾦实⾏绩效⽬标管理。⾃选研发项⽬执⾏期满后,项⽬承担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绩效报告。
第⼗⼆条国家重点科研项⽬承担单位负责奖励资⾦的监督管理,对奖励资⾦使⽤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国家重点科研项⽬发⽣变更、中⽌、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奖励资⾦。对弄虚作假、截留、挪⽤、挤占、骗取奖励资⾦等⾏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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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奖励资⾦按年度执⾏,⾃省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之⽇起,上推⼀年为本年度执⾏期。年度执⾏期之后的项⽬列⼊下⼀年度执⾏,以国家重点科研项⽬国拨经费到账时间为准。
第⼗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谱尼真身怎么打
第⼗六条本细则⾃发布之⽇起实施,有效期⾄2021年4⽉30⽇。
《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持实体经济⾼质量发展的若⼲政策》、《关于进⼀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意见》、《关于⽀持民营经济⾼质量发展的若⼲意见》等⽂件精神,省科技厅在深⼊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科研项⽬补助资⾦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重点科研项⽬奖励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补助细则》和《奖励细则》”)。
⼀、主要⽬的
通过补奖并⽤,⿎励省内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保障国家重点科研项⽬顺利实施,激励科研⼈员持续开展重⼤关键技术攻关,促进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锦心似玉演员表⼆、政策内容
《补助细则》和《奖励细则》在结构上都分为五章、⼗六条,包括总则、补助(奖励)对象和标准、补助(奖励)程序、资⾦使⽤和管理、附则等五部分。
第⼀章为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的意义、资⾦来源和适⽤范围。
第⼆章为对象和标准。明确了补助和奖励的对象,统⼀了资助标准。
第三章为补助(奖励)程序。补助和奖励均按照“科技厅发布通知—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科技厅复核公⽰—科技厅下达资⾦计划”的流程来执⾏,明确了承担单位申报补助和奖励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为资⾦使⽤和管理。明确了资⾦⽤途,补助资⾦⽤于国家重点科研项⽬相关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奖励资⾦⽤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的研发团队进⾏⾃选项⽬研发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最⾼可提取奖励资⾦的50%,具体分配办法由项⽬负责⼈制定。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补助和奖励执⾏⽅式、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补助和奖励资⾦均按年度执⾏,⾃发布申请通知之⽇起,上推⼀年为本年度执⾏期。年度执⾏期之后的项⽬列⼊下⼀年度执⾏,以国家重点科研项⽬国拨经费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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