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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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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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五⼗四条规定,⾃然⼈从事⼯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商户。个体⼯商户可以起字号。
2.《个体⼯商户条例》在第2条中对个体⼯商户的予以定义,即“有经营能⼒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属于具有民事⾏为能⼒和民事权利能⼒的⾃然⼈,与法⼈存在本质区别,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种形式。
⼆、个体⼯商户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
1.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商户依法享有,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发⽣争议诉⾄法院,个体⼯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权利如何保护、义务由谁承担则成为解决争议的⾸要问题。长平之战
2.特别是在最⾼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开始施⾏,在涉及处理个体⼯商户的纠纷过程中,如何确定其诉讼主体就成为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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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意见
1、⼀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个体⼯商户(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在诉讼⽂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以及最⾼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有字号的,应在法律⽂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故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商户的业主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个体⼯商户在⼯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书中注明其字号,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运⽤的。关于中秋节的诗句佳句
2、实际经营者与业主不⼀致时,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
事实表明,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借证经营”现象,即个体⼯商户的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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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不⼀致的情况,此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依照最⾼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这就表明,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是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同起诉或应诉,两者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民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义务必须合⼀进⾏审理,⼀并作出判决。如仅有业主或实际经营者单独参与诉讼时,⼈民法院应当追加另⼀⽅为共同诉讼当事⼈。应当追加的原告,如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对于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愿意放弃实体权利的业主或经营者,法院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依法追加以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作为特例,个体⼯商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劳动争议作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的纠纷,与⼀般民事纠纷明显存在差异,甚⾄包括处理纠纷的程序等。因此,劳动争议纠纷虽然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具有其特殊性⽽应以特殊规定予以调整。
依照《个体⼯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商户有权招⽤职⼯,⽽属于合法的⽤⼯主体,成为⽤⼈单位,且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签订劳动合同及为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此可见,在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时,个体⼯商户与其他的经济组织⼀样,具有相应的独⽴性,能够
独⽴的享受和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正因如此,最⾼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商户产⽣的劳动争议诉讼,⼈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在原司法解释未被废⽌⽽⼜⽆新的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然情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以个体⼯商户字号作为诉讼主体。应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该规定和操作⽅式,仅适⽤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起字号的个体⼯商户,仍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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