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案例:个体⼯商户是依法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公民,法律责任应由经营者来
承担
来源:王律师
⾏政诉讼案例
2021-12-06
裁判要旨
《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然⼈、法⼈和⾮法⼈组织。”《个体⼯商户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有经营能⼒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商户是经依法
个体⼯商户是经依法
⾏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应为申请⼈王海军。被诉处罚决定书将申请⼈王海军列为
将申请⼈王海军列为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公民,本案⾏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应为申请⼈王海军
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公民
⾏政处罚的当事⼈并注明其个体⼯商户名称“⼤⽥县红瑞保健服务馆”,于法有据。
裁判⽂书
福建省⾼级⼈民法院
⾏政裁定书
(2020)闽⾏申355号
再审申请⼈(⼀审原告、⼆审被上诉⼈)王海军,男,1986年8⽉14⽇出⽣,汉族,住四川省⼴安市⼴安区。
委托代理⼈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函件格式委托代理⼈曾敏杰,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审被告、⼆审上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县均溪镇福⽥路218号。上线提醒
法定代表⼈林春忠,局长。
再审申请⼈王海军因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政处罚⼀案,不服三明市中级⼈民法院(2020)
闽04⾏终42号⾏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王海军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改判⽀持申请⼈的⼀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承担。主要理由是:⼀、被申请⼈⾏政处罚的当事⼈主体不适格。被申请⼈将申请⼈列为⾏政处罚的当事⼈是错误的,应以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主体。原⼆审判决⼀⽅⾯认定可以处罚个⼈,⼀⽅⾯⼜认为应以“⼤⽥县红瑞保健服务馆”作为原告起诉,⾃相⽭盾。⼆、被申请⼈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听证告知书的发送对象是“⼤⽥县红瑞保健服务馆”,并不是申请⼈个⼈,应视为未向申请⼈个⼈作出听证告知书,剥夺了申请⼈依法参加听证的合法权利。
三、被申请⼈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提供的现场照⽚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仅凭申请⼈的询问笔录不能形成认定虚假宣传事实的有效证据链。被申请⼈没有证据证明胶原蛋⽩肽功效是否虚假,即使申请⼈宣传胶原蛋⽩肽的事实成⽴,也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四、被申请⼈适⽤法律错误。申请⼈的讲座宣传属于⼴告的⼀种形式,应适⽤《中华⼈民共和国⼴告法》,被申请⼈适⽤《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进⾏⾏政处罚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起,申请⼈王海军以组织现场讲座形式,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头说明、播放视频等⽅式,介绍其销售的产品、保健品的功能效果、⽤户评价和曾获荣誉等。在播放的视
频中宣称,对于“国肽”牌胶原蛋⽩肽,“国肽⽣物经过临床实践证实,对普通的⼼脑⾎管病、⾻头类疾病、胃肠道疾病以及各种常年吃药吃不好的、常年医治⽆效的疾病都有很好的效果”、“是国家机关服务产品,国家主要机关单位、国家运动员、国家12部委都在使⽤这个产品”等,在介绍“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时,播放的视频宣称“具有降⾎脂、降⾎糖、糖尿病、提⾼机体免疫⼒、抑制癌细胞、防治肿瘤等作⽤”等,在介绍沙棘配⽅⽺奶粉时,播放的视频宣称“沙棘是唯⼀可以通过⼈体四个经络、预防⼈类疾病最全⾯的药⾷同源植物”等。经查实,“国肽”牌胶原蛋⽩肽系蛋⽩固体饮料,属于普通⾷品,“佳尔乐”牌蜂胶软胶囊是增强免疫⼒的保健⾷品,沙棘配⽅⽺奶粉系调制乳粉。前述事实,有被申请⼈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经申请⼈现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向消费者播放的宣传视频及其截图、商品橱窗展⽰柜的产品及标签、进货销售记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共同予以证明。申请⼈关于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依法不能成⽴。
申请⼈宣称其上述产品具有疾病等功效,与实际不符,且促使⽼年消费者⾼价购买,其⾏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被申请⼈依照该法第⼆⼗条第⼀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责令申请⼈停⽌
责令申请⼈停⽌万元,适⽤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第⼆条第⼀款“商品经营者或者服违法⾏为,处20万元,适⽤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务提供者通过⼀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告活动,适⽤本法”和《⼯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对利⽤⼴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等媒介发布违法⼴告的⾏为实施⾏政处罚,由⼴告发布者所在地⼯商⾏管理机关管辖”的规定,违法⼴告⾏为须通过⼴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等媒介和形式进⾏,本案申请⼈组织现场讲座形式宣传商品的⾏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告⾏为,申请⼈关于本案应互联⽹等媒介和形式进⾏,本案申请⼈组织现场讲座形式宣传商品的⾏为依法不应认定为⼴告⾏为
适⽤《中华⼈民共和国⼴告法》、被申请⼈适⽤法律错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然⼈、法⼈和⾮法⼈组织。”《个体⼯商户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有经营能⼒的公
个体⼯商户是经依法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商户是经依法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公民,本案⾏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应为申请⼈王海军。被诉处罚决定书将申请⼈王海军列为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公民,本案⾏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应为申请⼈王海军
戴拿奥特曼主题曲⾏政处罚的当事⼈并注明其个体⼯商户名称“⼤⽥县红瑞保健服务馆”,于法有据。虽然被申请⼈《⾏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载
申请⼈王海军作为当事⼈参加了⾏政处罚全过程,且其是本案⾏政处罚法律责任发送对象为“⼤⽥县红瑞保健服务馆”,但申请⼈王海军作为当事⼈参加了⾏政处罚全过程,且其是本案⾏政处罚法律责任承担者,其本⼈签收了该听证告知书,其知情、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已经依法得以保障,但其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申请⼈关于其不是适格的⾏政处罚当事⼈主体、其听证合法权利被剥夺、被诉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
不是适格的⾏政处罚当事⼈主体、其听证合法权利被剥夺、被诉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辩,亦未要求听证
定程序的主张,依法不予⽀持。
希腊旅游攻略定程序的主张,依法不予⽀持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申请⼈关于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原⼀审关于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判决适⽤法律有误,原⼆审判决予以撤销,改判驳回申请⼈的诉讼请求,并⽆不当。申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百⼀⼗六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海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爱钦
审 判 员 余鸿鹏
代理审判员 黄吉明
怎么删除qq空间⼆〇⼆〇年⼗⼆⽉⼆⼗⼀⽇
清明节手抄报内容资料法官 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张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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