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问题研究
手机清理垃圾渎职罪主体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在介绍和分析了我国渎职罪主体历史沿革,以及目前有关渎职犯罪的主体规定以及存在的一系列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渎职罪主体的几点建議。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思考
我国刑法及其各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对渎职犯罪主体问题的认识上一直比较混乱,从而影响了司法实践工作的有力开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渎职罪主体的概念,确定其内涵外延,以便更好的指导实际工作,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手消毒
一、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界定的历史沿革
想念凯尔特人名单1979年《刑法》对渎职性犯罪规定了9个罪名,其中包括受贿、行贿罪,其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比较宽泛,按照1979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当时的一些司法解释,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可以说其范围比较大,也就是说一切和“公”字有联系的都可能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
辐射4 攻略
1997年修订《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专门作为第八章,对渎职性犯罪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规定了33个具体有关渎职犯罪的罪名。另外1997年《刑法》重新界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内涵,把渎职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又增加了过失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最终使渎职罪具有35个罪名。
二、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1997年修订《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由1979年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渎职罪主体的批评和争论纷至沓来。理论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和范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类案件的认定更是模棱两可,难以定夺。
虽然修订后《刑法》对渎职罪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要构成渎职罪,则无论是发生在哪一个领域或部门、机构,其主体都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随着新刑法的颁布和实施,实务界发现我国新刑法对渎职罪主体的界定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笔者认为我国有关渎职犯罪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立法缺陷。
红烧猪脚怎么做好吃又简单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