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王达
漫威实力排名官方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1期为自己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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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因此,很多情况下登记行为只能被确认违法不能被撤销,即无法逆转、无法恢复原状,使得国家利益和有关物权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此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房屋登记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罪。然而,通过笔者的调研发现,某些检察机关对房屋登记人员追究玩忽职守罪似有滥用趋势,造成房屋登记人员诚惶诚恐,经常无所适从,为此,本文拟对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进行探讨,以期正本清源。
一、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
红蚯蚓养殖技术 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是指房屋登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房屋登记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房屋登记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一)客体要件
8月14日情人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屋登记机构的正常活动。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对于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进行具有公信力的公示。由于房屋登记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履行应尽的房屋登记审查职责义务。致使房屋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使国家利益,房屋所有权人、继承人、共有权人、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危害了房屋登记机构的正常房屋登记活动,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帜的拼音”显然,登记人员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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