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如何确定
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欧阳振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
        摘 要 渎职犯罪不仅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此相伴的的结果往往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说,经济损失已成为某些渎职犯罪的具体表现,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但是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认定时间应如何确定,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渎职 经济损失 认定
        作者简介:欧阳振婷,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94-02征服 电视剧>防静电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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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渎职犯罪中,经济损失认定时间节点的不同,也将导致经济损失数额的不同,而经济损失数额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中,是关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豍的重要因素,
所以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对于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会产生重大影响。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如何确定、已追回的经济损失能否认定为损失结果,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所以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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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损失”在渎职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一)“经济损失”的界定
        经济损失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常见的损害结果。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豎,如因渎职行为造成的物品的损毁、支付给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豏如因渎职行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正常情况下可获得的利息损失等。
        (二)经济损失与犯罪结果
        经济损失是渎职犯罪的一种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是危害结果,但危害结果不一定是犯罪结果。危害结果是不包括主管评价因素在内的客观结果,而犯罪结果则是具备犯罪构成
中秋节简短文案主客观诸要件的犯罪之结果,包括价值评判的内容”豐。也就是说,经济损失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危害结果,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渎职犯罪中的犯罪结果,而这种犯罪结果是渎职犯罪的必备要件。在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的36个罪名中,有13个罪名将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但都在罪状中明确规定了重大损失,也就是说损失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作为渎职犯罪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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