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铁路领域渎职犯罪主体的思考
工作研究:铁路领域渎职犯罪主体的思考
近年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由于缺乏完整理论支持和主动性实践探索,铁路检察机关以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少。本文试从渎职罪的立法规定出发,结合近年来我国有关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植于铁路司法实践,探究铁路企业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本质特征及其具体范围,指导铁路检察机关查处铁路领域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实践。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也是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运输方式之一,它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兼具安全经济、便民实惠、全天候运输,而且速度快、运能大、安全舒适、节能省地、减排高效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是大众化的交通工具,也决定了其在我国综合交通体系中的骨干地位。当前铁路正处于历史性的建设高潮之中,在建的一大批客运专线将陆续投入运营,客货分线逐步实现,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按照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任务,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比较发达完善的铁路网,铁路基本实现现代化并适度超前,铁路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显出来。
然而不容忽略的是,随着国家巨额资金投入和大规模铁路建设不断推进,一些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触目惊心的案例,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党和国家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如2008428日发生的胶济铁路事故和2011723pdf格式如何转换成word日发生的甬温线动车事故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引起新闻媒体和广大民众对国家铁路安全监管机制的高度关切和质疑,特别是引发了法学界和铁路司法实务部门对铁路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刑法规制的深层次思考。以“一张旧照片作文4.28”胶济铁路事故为例,事故造成死亡72人、受伤复仇者联盟成员416人,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包括济南铁路局副局长郭吉光在内的全部责任人均以“铁路运营事故罪”论处,而无一人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国家司法弹劾和法律监督属性未能体现。
造成铁路领域渎职犯罪查处和法律适用困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立法和司法解释问题,也有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理解问题,导致铁路检察机关多年来按照渎职犯罪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有的基层铁路检察院常年渎职案件立案空白。其中铁路领域渎职犯罪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认识混乱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政企不分是重新认识铁路领域渎职犯罪的现实前提
铁路检察机关内部长期认为,只有铁路公检法机关和铁路土地、卫生监督、烟草专卖局才构成严格意义的渎职罪主体。经过深入排摸和调研,我们认为,必须更新旧有观念,拓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思路,明确铁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管辖范围。
(一)铁路领域监管活动存在公权力不正当行使风险碧螺春产于
中国铁路建设初期承袭前苏联旧制,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彩。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一直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但国家仍然对包括铁路在内的国有企业直接进行经营与管理,尽管铁道部扩大铁路局自主经营权、确立地方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努力不断深入,但铁路企业远未完全走向市场,在车辆调度、行车指挥、人事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受政府干预较多。铁路基于历史和现实所担负的行政管理职责依然庞杂,铁道部及其下属18个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铁路企事业单位履行铁路运输安全、建设安全、国家铁路专项投资资金安全等监管职责,分别承担着负责编制铁路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铁路行业有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铁路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核发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负责对铁路建设财政性资金提出使用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负责铁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铁路运输安全和路风建设,查处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大事故以上等级的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设施、设备损坏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等政府职能。鉴于铁路网络性和路权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铁路领域监管活动主要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铁路主管部门拥有铁路相关领域的绝对控制权,间接行使着政府对铁路的监管权,造成了地方政府在铁路监管领域的监督缺位,铁路系统内部相关人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其他社会管理领域一样,存在公权力扩张和滥用引发的渎职侵权问题。
(二)铁路局是铁路领域政府监管活动的主体
苹组词
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综合行使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公益性事务与经营性建设,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毋庸置疑。争议在于铁路局的主体身份定位。铁路局是一个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运输企业和行政管理主体,在机构设置上除运输主业的机构外,相应的配套管理机构几乎全部具备,有政策法规、劳动卫生、林业土地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城市管理、保安、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行政许可,以及人事、财务、计划、劳资、安全监察、社会保障等,并且各有工作标准,自成工作体系,
行使着相应的社会管理、监督和处罚职能,形成了铁路系统的完整工作和管理体系。铁路局有关机构的执法与地方相关机构一致,铁路系统设置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如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安全监察室、社会保障处、计划处、劳卫处、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监理公司、计量所、土地管理局、工务处、货运处、建设管理中心、工程质量监督站、运输处、房管处、总工室、物资处、烟草专卖局、投资公司等。工作主要涉及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主要由相应的机构完成,涉及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铁路留用土办法、铁路军用暂行条例、旅客丢失和发生疾病、死亡处理办法、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行政监察法、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等等多个领域,这与地方相应机构的工作和执法性质相同,标准一致,只不过这些执法人员身份属于企业编制,经费来自铁路自身经营收入。根据铁路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九项关于铁路运输站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就业方向前景
段是否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解释,“铁路运输站段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不是铁路运输企业。”由此可见,铁路局机关构成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主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