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要素渎职犯罪立案前挽回损失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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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京 桑森
端午节幽默短信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4期
        内容摘要:渎职行为发生并导致重大损失,符合规定结果要素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且能排除阻却犯罪事由,渎职犯罪即成立。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实际造成的损失。在国家机关公权力介入后挽回损失的,可在量刑时加以考量。
        关键词:结果要素 渎职罪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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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C矿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由当地企业B公司取得采矿权证并进行经营。A公司与B公司就C矿的转让达成一致,向某国土资源局申请转让。在转让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局长马某明知国家出资探明矿产转让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而在C矿未缴纳的情况下,审批同意C矿的转让,造成C矿采矿权价款400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收缴。2013年3月,该问题被审计机关发现后,马某要求A公司补缴采矿权价款,A公司遂向国土资源局缴纳了2000万元,并书面承诺3个月内缴纳余款。2013年5月,在A公司缴清余款之前,检察机关先对采矿权价款未缴纳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一事“以事立案”,其后通过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对马
辽东学院成绩查询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2013年6月,A公司缴清采矿权价款余款。
        一、司法实务分歧
        本案中,检察机关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如何认定是问题的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那么渎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立案前,有关单位或个人挽回的损失,是否应当认定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呢?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立案前挽回损失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没有达到渎职犯罪法定的立案标准,马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还有人认为,立案前挽回损失,要看是什么原因促成,如果是渎职行为人自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挽回,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是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公权力介入后,有关部门根据前述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被动地挽回的损失,仍应认定为是马某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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