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思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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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思考
牧童古诗
职务犯罪时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职责规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不尽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权力异化的结果。”现如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虽然其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各异,但都面临着反职务犯罪的共同课题。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从客观上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有效遏制。因此,从理论上对现行刑事立法的缺陷进行探讨,并就此提出相应、完善的措施,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
(一)职务犯罪的各种规定过于分散,不利于人们对该类犯罪共同本质特征的认知和把握。从现行刑事立法规定看,对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既有刑法典的规定,又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的规定;即使在刑法典的规定中,也是如此,它散见于分则中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若干章节。这种过于分散的规定,往往不利于人们对职务犯罪共同本质特征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知和把握,不利于人们对职务犯罪所特有的严重危害性形成共识。
(二)刑罚规定不够合理和完善
小学生旅游作文职务犯罪在刑罚上规定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虽然职务犯罪可判死刑的罪种只有两个,即贪污罪和
受贿罪,但无论是从刑罚设置的正当性还是从死刑适用的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均有认真反思和检讨的必要。因为首先,从刑罚配置的正当性要求看,刑罚配置不仅要求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而且要求刑罚所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大致相当。虽然不同职务犯罪侵害的具体法益各异,但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抑或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价值显然均不能与人的生命权等量齐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并且为了防止一些缔约国规避这一规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曾特意在有关文件中敦促各国,只能对严重危机人身的犯罪适用死刑。贪污罪和受贿罪显然不属于危害人身的犯罪,因而我国作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规定死刑的做法值得商榷。
第二,对职务犯罪规定的刑罚方法过于单一,忽视了附加刑的适用。根据现行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情节严重”,数额在5万元以上,刑期在五年以上的,可以适用附加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必须适用附加刑。而刑法对盗窃、、侵占等罪规定只要构成犯罪,就应当并处或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显
中秋节短信祝福语短语然,立法对于贪污贿赂案件较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惩罚力度要小。另外,现行刑法仅为个别职务犯罪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致使许多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分子刑满不久或被免除刑罚处罚后,仍旧异地做官,甚至
重操政治、经济大权,为其日后继续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这显然有悖于我国刑罚适用的目的。为此,应完善对贪污贿赂犯罪附加刑的立法。
(三)刑事立法与相应的行政法规不配套,使一些新近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形同虚设,不能切实发挥其作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的非法所得罪,由于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就使设立本罪的作用大为消弱,司法实践中真正立案查处的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据不完全统计,自1988年1月《补充规定》颁布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非法所得案件仅3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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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犯罪预防的立法思考
职务犯罪时腐败之最,古今中外的立法都将其列为惩治的重点对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扩大化、复杂化和现代化趋势的呈现,为了应对经济基础的发展带来对职务犯罪的影响和变化,现行立法仍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5184考试网(一)在总则中增加持有型犯罪
在传统格局的法律规范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模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都包含了矛盾。现代物理学上的概率论已将“或然决定论”取代了“严格决定论”,认为规律并非严格确定。我们的立法在规定职务犯罪行为模式方面应以对立统一规律为哲学上的指导,以或然决定论为科学借鉴,根据国家调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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