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两个问题
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两个问题
物 语女子作者:姜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7
        摘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限于具有一定职责,可以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职能管辖应遵循协作原则。风筝制作方法
        关键词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能管辖 lol新手教程泄露国家秘密罪
        作者简介:姜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52-02
五四青年节主题标语        随着各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增多,泄密类渎职案件呈高发态势,但对泄密型犯罪的司法难题讨论较少,现浅谈一下办理此类案件的两个疑难问题。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该章的犯罪主体皆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罪的规定酌情处罚。端午假期不调休该规定是否将本罪的主体扩大至一般的自然人主体,下面以一个案例展开分析。
        案情:2006年张某曾向A培训中心负责人王某兜售国家某职业资格考试答案,因王某不信其准确性没有外传。考试公布答案后,王某发现张某兜售的答案与公布答案非常接近,故在07年考试前,与张某以10万元成交当年试题答案。后王某在考前将答案发给了在其培训中心学习的考生。经鉴定,该答案属绝密。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分歧意见:
        1.王某应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刑法》第398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王某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刑法》第398条第2款中规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扩大至所有的自然人主体,而是具有一定职责,可以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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