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蓉、刘月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普通发票【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7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木门漆【审理法官】闫文昌宋世忠徐海燕
【审理法官】闫文昌宋世忠徐海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985工程211工程张秀蓉;刘月凤
【当事人】张秀蓉刘月凤
【当事人-个人】张秀蓉刘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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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任保合王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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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秀蓉
【被告】刘月凤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秀蓉与刘月凤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书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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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秀蓉与刘月凤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月凤出具的案涉证明条载明“今借张秀蓉现金陆万陆仟伍佰元整(66500元)2013年10月26日刘月凤”。上述书证约定明确,能够充分证明刘月凤向张秀蓉借款66500元的事实存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错误,本案应予改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windows10激活密钥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民初154号民事判决; 二、刘月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秀蓉借款本金6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保全费720元,由刘月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刘月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53: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均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二三工厂(海翔机械厂)职工,都在机械厂的生活区居住,张某系被告妹夫。2013年10月25日,被告给原告发短信,内容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43×××66张某”。2013年10月26日,原告向张某的银行账号43×××66分两笔存入13万元。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借张秀蓉现金陆万陆仟伍佰元整(66500元)2013年10月26日刘月凤”。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10月14日,张某名下的建设银行账号62×××48交易流水显示每月向原告的转账数额为,4月14日6600元、5月5日8万元、5月14日5000元、6月14日5000元、7月14日5000元、7月15日7万元、8月14日5000元、8月15日47550元、9月14日2600元、10月14日2600元。被告对此解释称:2013年5月份时,被告妹夫张某在邯郸一家投资公司上班,被告、被告妹妹和弟弟的钱都在那个投资公司放着,月息2分。按照被告妹妹刘军根据张某记账流水显示,张秀蓉向张某存款最多达33万元,张某梅(原告)最多时存了18万元,张某每月按2分向她们支付利息,张秀蓉共收到81112元利息,张某梅共收到44118元利息。因为她们不认识张某,所以每次给张某转钱后让被告打个证明,2014年期间,她俩撤回了大部分本金,张秀蓉剩余本金66500元,张某梅剩余本金19000元,让被告补写了证明,时
海尔冰箱的压缩机间写的是2013年,银行流水中还有十几个人都是海翔机械厂的职工,被告认识的人往张某卡里转钱后,被告给出收到的证明。原告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月9日的内容有,张:刘月凤啥时候还我钱?该还钱了。刘:你问张某吧,钱又没在我手上,我是帮忙的中间人,请别老逼我,我家现还不知怎么过呢!张:你借钱就该还。…刘:我想告你说该还钱的是用我们钱的人,是他该还了,早该还了,他要还你的、我的、还有好多人的,是用钱人还钱!…张:你真有意思,就想懒钱。刘:我知道,我无知错给你打了借条,我现想起,你真得很(狠),不是我有意思,是我太傻,你放钱吃息,我打借条,现想起你真的很聪明,你想到会有风险,不然你不会自己还带上印泥,还让我按手印,又印我身份证,你说我怎么就没想到有这一天你会逼我要钱呢?你说我是不是特傻。刘:你当时是不是就想好了,争(挣)钱你争(挣),陪(赔)钱就让我来陪(赔),你当时要给我讲明白就好了,打死我也不会给你打借条。…张:刘月凤还我钱。刘:告诉你张秀蓉,我刘月凤堂堂正正,从没想过赖过谁家钱,我不会,借条打了,我但(担)当责任。我没有一天不要钱的,但这钱是要回才能给你,知道吗?2018年3月3日的内容有,刘:明天吴某来邯郸,你来见见他吧,我们一起要钱。刘:又有变化,刚打电话说明日去沙河,有人要给他投资。明天就别来邯郸了。抱歉。2019年1月27日的内容有,刘:2018年9月进猪230头母猪,现
下小猪250头,养的很好,吴某说今年10月份要陆续还账。张:养黑猪了,那好,等你好消息。刘:有好消息保证先告诉你。张:好的,今年高兴。刘:必须高兴!被告称吴某是张某集资的实际使用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原告主张,除案涉转账外,原告还向张某账户转过几十万,转款后被告给出具借条,但那些钱已还清了,按月息2分付的利息,有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也有通过被告手给的现金。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从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通过自己手还过原告款,66500元是原告给张某的转款中剩余本金,被告给补的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发短信内容是将张某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系借款人,张某是其指定的收款人;从原告提供的2013年10月26日向张某银行账户的存款凭条看,被告将款存入的是张某账户,原告也认可向张某转款多达几十万;被告提交的张某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显示,2014年4月到2014年10月期间,张某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不等,另外5月5日转账的8万元、7月15日转账的7万元及8月15日转账的47550元应为返还的本金,可以证明是张某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原告主张有部分款项以现金方式经被告手交付的,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始
终不认可其向原告借款,原告对被告在聊天中称吴某还款予以认可。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分析,不能证明被告收到案涉借款,也不能证明被告偿还过案涉借款本金63500元或支付过相应利息。被告主张案涉借款66500元系原告向张某转款中的剩余本金,借款证明系被告补写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认定被告主张成立。综上,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被告也未收到借款,虽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秀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张秀蓉提交证据1、2019年11月4日上诉人张秀蓉的张某梅与被上诉人刘月凤聊天记录1张,证明被上诉人刘月凤承认借上诉人张秀蓉的张某梅钱的利息为月息2分;证据2、2019年11月5日上诉人张秀蓉与被上诉人刘月凤聊天记录2张,证明被上诉人刘月凤给上诉人张秀蓉及其张某梅出具借条时,都写了利息。可实际是借条没有写,承认借款利息是一样的。被上诉人刘月凤在这个聊天中承认以前是自己给钱,后来钱太多了,就让别人将钱转到上诉人张秀蓉账户上;证据3、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证
明被上诉人刘月凤所写借条均是证明形式,与被上诉人刘月凤给上诉人张秀蓉所写借条形式一致,但被上诉人刘月凤承认借款并予以了偿还;证据4、银行流水2张,证明被上诉人刘月凤通过他人账户给上诉人张秀蓉转款2笔:第一笔在2014年9月14日按借款13万元、月息2分转给上诉人张秀蓉利息2600元,第二笔在2014年10月14日按借款13万元、月息2分转给上诉人张秀蓉利息2600元,在2014年10月底由于被上诉人刘月凤偿还上诉人张秀蓉本金63500元,被上诉人刘月凤就要回13万元借条,重新给上诉人张秀蓉出具借条66500元,被上诉人刘月凤落款日期是借款时间2013年10月26日。之后,被上诉人刘月凤就没有再支付一分钱。 刘月凤质证称,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聊天记录不完整。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2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证明不了张秀蓉与刘月凤之间有借贷关系。借贷有利息是普遍现象,不是特指,且有证据证明是集资利息。证据3与本案无关,调解书不能作为另案的法律依据,调解书是在刘月凤公爹病重住院,宁某一直到江某生家闹事,处于保证江某生平安,才同意调解的。证据4恰恰证明张秀蓉在张玉生处吃的是本案款项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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