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萍、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立萍、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2020)皖04民终14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植代奇刘富丰 
【审理法官】郑植代奇刘富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毛立萍;陈某某霞;侯旭东 
【当事人】毛立萍陈某某霞侯旭东 
【当事人-个人】毛立萍陈某某霞侯旭东 
【代理律师/律所】海南旅游景点介绍张金书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金书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金书邹传银 
【代理律所】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毛立萍 
【被告】侯旭东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石家庄限号2022最新限号1月【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行回避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清算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太阳出头打一字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陈某某霞向毛立萍借款,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对毛立萍的问话等证据认定毛立萍在2016年3月12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从陈某某霞工资卡中领取65250元,证据充分。毛立萍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根据陈某某霞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最高额利息等情形,应存在具体的约定标准,一审法院以借款约定不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涉案借款利息不当,予以纠正。陈某某霞从毛立萍处共计借款为46000元[含(2020)皖04民终1423号案件中认定的20000元借款],即便按当时受法律保护的月息2分标准计算,扣除毛立萍已领取的陈某某霞工资65250元,涉案借款也亦偿还完毕。故毛立萍要求陈某某霞偿还借款及承担律师费,依据
古月哥欠不足,不予支持。对于毛立萍认为本案的一审法官与侯旭东系同学关系,属于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系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并未对此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纳;对于其认为侯旭东应当参加一审庭审而未参加,故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根据,不能成为否定一审判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毛立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虽对借款利息标准的认定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由毛立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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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毛立萍与陈某某霞系做生意门邻关系,2016年3月12日,陈某某霞因生意需要,从毛立萍处借人民币26000元,陈某某霞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借条我今借毛立萍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叁月内归还,如过期不还,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以最高利息支付。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人为侯旭东。借
款人:陈某某霞2016.3.12日。电话:153××××1176.密456666.担保人:侯旭东2016.3.12日。注:担保人还清借款为止。139××××4458小侯。陈某某霞3404041964××××××××"。借款合同签订后,毛立萍将借款26000元支付给陈某某霞,陈某某霞将自己工资卡交给毛立萍。2016年3月12日至2018年11月15日,毛立萍多次从陈某某霞工资卡中领取65250元,陈某某霞通过支付给毛立萍1000元,毛立萍共收到66250元。    一审另查明:2016年3月12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共计978天,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3355.08元(26000元×4.75%÷360×978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毛立萍与陈某某霞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有借条、承诺书、记录等证据为证,陈某某霞从毛立萍处借款26000元,陈某某霞也认可借款事实。毛立萍从陈某某霞工资中共领取65250元,其中转账1000元,合计66250元。毛立萍提出仅收到66250元中41400元,其余款项已交给陈某某霞,陈某某霞否认收到余款,毛立萍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故认定毛立萍收到66250元。由于毛立萍与陈某某霞对借款违约利息为以最高利息支付,属于借款时约定利息不明,故应按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息计算为宜。毛立萍要求侯旭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借条约定借款3个月,借款本息已还清,且毛立萍已收到借款本金26000元及
利息3335.08元,故毛立萍要求侯旭东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用的问题,由于借款本息均已偿还清,故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对毛立萍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毛立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毛立萍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毛立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某霞、侯旭东返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9800元和承担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一审主审法官与侯旭东系同学关系案件审理时未自行回避。毛立萍和陈某某霞本不熟悉,侯旭东不仅是借贷双方的中介人,还是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其对借贷的还款方式和利息约定都是清楚的,上诉人一审时申请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仍然开庭并作出判决。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借条上约定最高额利息计算,根据2015年8月6日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最高额利息为月息3分,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明确的。一审法院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陈某某霞的工资全部被毛立萍领取。毛立萍也予以
否认。一审法院仅凭陈某某霞一面之词就进行认定,有失公正。陈某某霞共向毛立萍借款二次,两次相隔九个月,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工资又全部被毛立萍领走,陈某某霞不可能不和毛立萍算账,又重新向毛立萍出具2万元借条。    综上,毛立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虽对借款利息标准的认定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毛立萍、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4民终14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书,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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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厚国,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旭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立萍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霞、侯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毛立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书,被上诉人陈某某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罗厚国,被上诉人侯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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