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0.17
∙【字 号】黔府办发〔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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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语文病句类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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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关于青春作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及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为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小镇、红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 贵州省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定。
第四条 贵州省境内的旅游资源等级评定、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旅游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管理
第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遵循逐级上报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更新上报。
第六条 旅游资源普查须严格按照地文景观类、水域景观类、生物景观类、天象与气候景
观类、遗址遗迹类、建筑与设施类、旅游商品类、人文活动类、乡村旅游类、康体养生类、红旅游类、山地户外运动类等12个主类标准(2016年贵州省旅游资源大普查分类标准)进行资源分类立档,并对旅游资源进行初步价值评估。
第七条 旅游资源等级划分为五级。五级旅游资源为特品级旅游资源,四级、三级旅游资源统称为优良级旅游资源,二级、一级为普通级旅游资源。
第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5A、4A、3A、2A、1A级。旅游度假区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相应评定严格按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试行)》(黔旅办〔2016〕79号)、《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5〕81号)及《贵州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黔旅发改办〔2015〕15号)等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贵州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5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与推荐工作及组织实施4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复核等工作;负责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评与推荐工作,组织实施省级旅游度假区评定、验收、复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负责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推荐和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复核工作,并报贵州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备案。
白蚁如何消灭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旅游度假区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其中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颁发,省级旅游度假区、4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贵州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并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功能区定位,应当保持、体现地方特和民族特,注重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相协调,坚持精品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开发建设应依法依规保护山
地、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民族村寨等资源。
第十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事先制定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等项目。旅游资源核心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旅游资源主体功能的项目,或者进行相关开发活动的行为。旅游区内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应依法依规改造或者逐步拆迁。避免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资源、新发现的三级及以上旅游资源和温泉景点的开发利用,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的旅游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报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统筹。
第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规划、商务等部门密切合作,推进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恋爱先生演员表 第十八条 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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