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承诺的奖补政策“不兑现”怎么办?
地⽅政府承诺的奖补政策“不兑现”怎么办?
很多⽹络货运企业,在部分技术供应商的引导下,⼊驻⽹络货运数字园区,跟当地政府签署了税收奖补政策或投资协议获得税收奖励。随着国家对于地⽅政府税收、财政优惠政策的监管趋严,各地均出现了地⽅政府不履⾏约定的现象,给投资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财产损失,直接影响公司的投资⽅向。本⽂⼀起来探讨⾯临“不兑现”的情况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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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晚会主持词
税收、财政优惠政策争议,通过法律解决的两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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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府不兑现税收、财政优惠待遇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个重要的原因是,地⽅政府作出的优惠承诺本⾝可能因违反上位法,⽽使得效⼒存在瑕疵,地⽅政府基于控制执法风险的原因拒绝向相对⼈实际给予优惠待遇。2021年6⽉7⽇,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和其他财政收⽀的审计⼯作报告》,与前⼏年的报告相⽐,2020年度的报告在涉税问题上明确指出部分省市违规返还税款造成国家财政损失的问题,并且明确要抓紧清理和规范地⽅违规返还税收⾏为,避免财政收⼊⼤量流失影响财政可持续性。在此背景下,类似本案地⽅政府拒绝履⾏税收、财政优惠的情况可能会⼤量发⽣。对此,相关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维护⾃⾝合法权益。对此,本⽂对企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法:
(⼀)履⾏之诉
如果地⽅政府作出的税收、财政优惠⾏政允诺⾏为或⾏政合同⾏为超越了现⾏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或者被认定为违规财政优惠政策,则地⽅政府的具体⾏政⾏为在公法上将会处于⽆效状态。但是,如果优惠政策属于国发[2015]25号⽂所指出的“⽼政策”,那么企业则仍然可以要求地⽅政府依约履⾏。《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两条规定:料理机食谱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没有规定期限⼜确需调整的,由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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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以上规定实际上肯定了“⽼政策”在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效⼒,能够为企业维护权益提供⽀持。
(⼆)补救、赔偿之诉
如果地⽅政府优惠政策不属于“⽼政策”⽽被认定⽆效,企业可以从⾏政诉讼救济层⾯提起补救、赔偿之诉,请求的根源是⾏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政诉讼法》第七⼗六条规定,“⼈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地⽅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违反上位法⽽被认定⽆效,企业可以要求信赖利益保护为由要求地⽅政府补救或者赔偿损失。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部分地区⾼院的⽀持,如《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苏⾼法发[2010]9 号)规定,“企业作为投资⽅已经履⾏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政府履⾏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民法院应予⽀持;地⽅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效,投资⽅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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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诺的税收奖补政策,通常有4种情况
⽆论是应然状态下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还是实然状态下宽松的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在纵向的税政权限划分⽅⾯,地⽅政府没有任何税收⽴法职权,因此也就不具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各地在政府招商引资中通常采取以下4种⽅式:
(1)直接约定或承诺政府对投资⽅的税收进⾏减税、免税或退税;
地⽅政府承诺直接减免退税:如果地⽅政府在作出的税收优惠⾏政允诺⾏为中直接承诺减、免、退税
款的,且所承诺减、免、退税款没有法律、⾏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依据的,则地⽅政府的⾏为明显属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其有效性存在明显瑕疵。
(2)约定或承诺投资⽅先依法缴纳税款,再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财政⽀持、财政奖励等⽅式返还给投资⽅;
地⽅政府承诺先征后返:如果地⽅政府所做出的承诺系“先征后返”,返还的款项以财政补贴或奖励形式发放,⾦额与特定税种的地⽅分享部分挂钩计算的,其在性质上属于变相的减、免、退税款,历来为国务院所明令禁⽌,也会导致其⾏为的有效性存在瑕疵。除⾮地⽅政府所做出的承诺内容具有法律、⾏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依据。
(3)以其他经济数据为依据计算并给予奖励;
地⽅政府要求⼊驻企业完成⼀定的纳税⾦额或投资⾦额:如果地⽅政府所做出的承诺,需要结合这4种⽅式,第1条,第2条,第4条综合评估;如果跟第4条吻合,系财政奖励,且奖励⾦额与投资经营的数据指标进⾏挂钩的,则不属于变相减免税,此种⾏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规则。
(4)改变税款征收⽅式、时间等因素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财政奖励。
地⽅政府承诺财政奖励:如果地⽅政府所做出的承诺系财政奖励,且奖励⾦额与投资经营的数据指标进⾏挂钩的,则不属于变相减免税。例如,地⽅政府通常会按照投资项⽬的投资资本⾦、产值⾦额、就业数据等各项经营数据指标为基础,按照⼀定的计算⽅法计算财政奖励⾦向投资⽅或被投资企业⽀付,各项奖励⾦并不与被投资企业缴纳税款的⾦额相挂钩,应当认定此种⾏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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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兑现承诺,怎么办?
地⽅政府“违约”或“不兑现”税收优惠待遇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地⽅政府作出的税收优惠承诺⾏为本⾝的效⼒存在严重瑕疵,地⽅政府基于控制执法风险的主观因素或地⽅税务机关不予配合的客观因素等原因拒绝向相对⼈实际给予优惠待遇;
⼆、地⽅政府,由于⼈事变动,主动违反其约定或承诺;
三、地⽅政府,经济结构单⼀,本⾝属于贫困地区,⽆⼒⽀持持续性的政策。
如果地⽅政府作出的税收优惠⾏政允诺⾏为或⾏政合同⾏为超越了现⾏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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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规则的,则地⽅政府的具体⾏政⾏为在效⼒上处于可撤销或⽆效状态,⾏政相对⼈将很难通过启动履⾏之诉来维护⾃⾝权益。2018年4⽉9⽇,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民法院作出(2017)皖01⾏初275号⾏政判决书,认定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庐江县⼈民政府于2003年4⽉18⽇签订的协议中有关税收先征后返的约定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擅⾃作出的退税的决定,应属⽆效条款,被告⽆返还税款之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安徽省庐江县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税收奖励的诉讼请求。
尽管⾏政相对⼈提起履⾏之诉或复议的胜诉概率较低,但从⾏政诉讼救济层⾯看,可以提起确认违法并补偿之诉,补偿请求的根源是⾏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政诉讼法⾮常明确地吸纳了信赖保护原则的有关内涵。《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七⼗六条规定,“⼈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部分地区⾼院的⽀持,如《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苏⾼法发[2010]9 号)规定,“企业作为投资⽅已经履⾏了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要求地⽅政府履⾏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的,⼈民法院应予⽀持;地⽅政府对于其承诺的事项没有权限或超越权限,事后⼜未能获得上级政府及有权部门追认或批准的,依法认定⽆效,投资⽅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确定赔偿责任。”
梦见悬崖对于明显违法的税收⾏政允诺或⾏政合同⾏为,⾏政相对⼈在权衡诉权⾏使时要谨慎考虑。由于税收
⾏政允诺及⾏政合同⾏为是授益性⾏政⾏为,纳税⼈往往已经实际取得了税收利益,⼀旦法院判决确认⾏政主体的⾏政⾏为违法⽽⾃始⽆效的,则纳税⼈已经实际取得的税收利益将⽆法保障。因此,尽管企业具有法律所可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但实现该信赖利益的司法风险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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