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0号文你的PPP项目要退库,怎么办?退库PPP项目再执行,怎样操作?
根据10号⽂你的PPP项⽬要退库,怎么办?退库PPP项⽬再执⾏,怎样操作?
财⾦(2019)10号⽂基本都是对前期规定的细化和明确,并没有更严厉的内容,对于政府付费项⽬,甚⾄还给了⼀点明确的空间。
同时,10号⽂也是⽐较务实的⽂件,对于合规要求,采取了新⽼划断的办法。
如,对于政府付费项⽬的要求,是针对新上项⽬的。对于不得从政府性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运营补贴⽀出,也是对新签协议项⽬的要求。
所以,如果各⽅均遵照前期已有规定筹划项⽬,10号⽂并不会引发退库潮。
但是,10号⽂中也有退库和不予⼊库的规定,如:
对于存在本条(⼀)项情形,已⼊库项⽬应当予以清退,项⽬形成的财政⽀出责任,应当认定为地⽅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予以严肃问责。
对于存在本条(⼆)⾄(五)项情形的,应在限期内进⾏整改。⽆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库项⽬应当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
对于新上政府付费项⽬,10号⽂提了3个条件,并且: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打捆、包装为少量使⽤者付费项⽬,项⽬内容⽆实质关联、使⽤者付费⽐例低于10%的,不予⼊库。
由于各类以PPP名义实施的项⽬太多,10号⽂出台后,必然有⼀些项⽬会受到影响,需要整改、退库或⼊不了库。
不在库⾥会怎样呢?
10号⽂说了,⼊库是规范的PPP项⽬的必要条件,《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规范》说了,未⼊库的项⽬,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出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融机构多数是不会提供融资的。
当然,也有⼈说,不⾛PPP,可以⾛特性经营啊。特别是污⽔、垃圾处理等不需要财政安排预算付费的项⽬,确实有⼈还在采⽤特许经营⽅式。其可⾏性我们另⽂探讨。这⾥我们要讨论的是,如果你的项⽬,根据10号⽂要退库,或者⼊不了库,该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10号⽂要求直接退库的是:
存在政府⽅或政府⽅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
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或政府⽅出资代表为项⽬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按照已有的规定,上述⾏为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退库是必然的。在atm倒着输密码
不过,上述情况也是可以进⾏整改,再次申请⼊库的。
这种情况,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重新协商收益风险分配。如果项⽬⾃⾝的运营收益不⾜,政府可给予可⾏性缺⼝补助。但涉及隐性债务的各种承诺、担保必须收回。
如果社会资本没有运营能⼒,政府只想通过PPP模式融资,或者纯基建项⽬没有运营收益,这种情况并不适合PPP,政府可通过发⾏债券、争取上级财政转移⽀付、主管部门专项资⾦或其他⽅式筹资解决。
10号⽂要求限期整改、否则退库的有四种情况:
⼀是,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的。
⼆是,社会资本⽅实际只承担项⽬建设、不承担项⽬运营责任,或政府⽀出事项与项⽬产出绩效脱钩的。
三是,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的。
四是,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10%红线,⾃⾏以PPP名义实施的。
其中,第⼆种情况⽐较容易整改。对于政府⽀出事项与项⽬产出绩效脱钩的,可重新设计绩效考核与政府⽀出挂钩⽅案。对于社会资本⽅实际只承担项⽬建设、不承担项⽬运营责任的,也可以修改协议增加社会资本运营的内容。不过,有的项⽬,可能需要增加投标联合体成员,这就⽐较费事了。
第四种情况,整改起来也相对容易,只要你的财⼒⾜够。如果财⼒不⾜,则需要重新进⾏整体的投融资规划,把真正适合PPP的项⽬放到库⾥去,对于不适合PPP模式,不能物有所值的项⽬,则采取别的筹资⽅式,以充分利⽤10%的空间。
第⼆、第三种情况,整改起来反倒不容易,因为要改变项⽬的主体。不论是平台进⾏真正的转型,还是重新招标另选社会资本,都是⽐较漫长的过程,不知道能否在限期内完成。⽽且,变更主体后,还牵扯⼀系列审批事项的变更。这些都改完之后,可能要算⼀个新项⽬了。
对于新上政府付费项⽬,10号⽂的要求是:
1.财政⽀出责任占⽐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垃圾
处理等依照收⽀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除外;
2.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式选择社会资本⽅;
3. 严格控制项⽬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打捆、包装为少量使⽤者付费项⽬,项⽬内容⽆实质关联、使⽤者付费⽐例低于10%的,不予⼊库。
第1点很好理解,地⽅政府可把有限的财政⽀出空间⽤在污⽔、垃圾处理等项⽬上。另外请注意“不得从政府性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运营补贴⽀出”,不得安排的是运营阶段的补贴⽀出,对于建设阶段政府的投⼊,应该是可以使⽤政府性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所以,可以加⼤建设阶段的投⼊,提⾼政府⽅的资本⾦投⼊,降低项⽬融资⽐例,从⽽减少需要在运营阶段的补助⽀出。
对于第2点,需注意排除了单⼀来源采购或定向采购。
第3点要求严格核算,降低成本,可以⽤⾏业⽔平做⽐较。同时在制度上设置跟踪审计以及社会监督。
关于不得包装项⽬或使⽤者付费⽐例低于10%的项⽬不得⼊库,要求是很有针对性的。应对的办法,⼀个就是回归实事求是,不适合PPP的就不⽤PPP做,想其他办法;另⼀个,有条件的话,重新规划更⼤的项⽬,如本来是⼀条路的项⽬,可以考虑成⼀个⽚区改造的项⽬,把更多有收⼊的内容纳进来。这就成为⼀个新项⽬了。
有⼈认为,⽚区项⽬的收⼊来源于⽚区开发、⼟地升值后的⼟地出让⾦收⼊,由于收⽀两条线的原因,表现为政府的付费⽀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不受政府付费项⽬的限制。这种认识可能有问题。多个⽂件均强调⼟储⼯作只能由⼟储机构承担,PPP项⽬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作为项⽬主体参与⼟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地进⾏融资;PPP项⽬的资⾦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地出让收⼊挂钩。所以,⽚区项⽬的未来在于将⽚区的内容丰富、充实,经营链条拉长,以⽚区的终端产品,如房产销售、租赁,公共服务、经营收⼊、产业收⼊等作为项⽬回报来源,从⽽减少对于政府补贴的依赖。
总体来看,10号⽂并没有较之前⽂件要求更严的内容,对于政府付费项⽬,甚⾄还给了⼀点明确的空间。由于之前市场对于政策边界的理解有⼀些模糊,各类以PPP名义实施的项⽬⽐较多,所以,10号⽂出台后,必然有⼀些项⽬会受到影响,需要整改、退库或⼊不了库。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PPP规范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的情况,市场预期稳定之后,⼤家都按规范去做,此类现象就会减少。
家都按规范去做,此类现象就会减少。
当前,更令⼈困惑的⼀种情况是,你的项⽬已经开⼯进⾏到⼀定程度了;或者,某个项⽬,⾦融机构已经发放贷款了,这时,项⽬却需要整改甚⾄退库,该怎么办?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整改后,项⽬的绩效收益不确定性增⼤,可以要求借款⼈提⾼利率或股东提供增信,也可以减少贷款的提⽤额,要求股东增加投⼊。如因项⽬退库或变更实施⽅式造成停滞,可暂停提⽤贷款,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股东⽅提供阶段性担保。
10号⽂说了,不以⼊库为项⽬合规“背书”,不以⼊库作为商业银⾏贷款条件。这是对于⾦融机构的信任,也是赋予⾦融机构的责任。对于上述风险,⾦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查,认真识别风险和评估风险,并在贷款条件中设置条件对于风险进⾏约束和缓释。
所以,⾦融机构应审慎选择项⽬,平衡项⽬收益和综合还款能⼒,在加强对项⽬评估的同时,也要注重对项⽬所在地政府和股东的分析,争取股东⽀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有降低风险和增信的资源。小学毕业典礼演讲稿
以上是10号⽂解读第2篇。下⾯把解读1原⽂也附上,⽅便各位参考。
从隐性债务、资本⾦、平台等⾓度
看财⾦10号⽂club8
解读作者:张⼤雁
财⾦(2019)10号⽂是难得的好⽂件,好就好在它直⾯实务、政策边界清晰:
1、采⽤正负⾯清单⽅式,列出PPP项⽬应当符合的6个条件和不得出现的5种⾏为。并对政府付费项⽬提出了3条要求。
2、明确了财政10%红线、平台充当社会资本、纯政府付费项⽬、资本⾦等政策边界,都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对于财政10%红线,10号⽂明确,新签约项⽬不得从政府性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运营补贴⽀出。明确了10%红线的分母是⼀般公共预算⽀出。
对于平台和国企参与PPP项⽬,10号⽂规定: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不得充当社会资本。
对于项⽬资本⾦,10号⽂要求”项⽬公司股东以⾃有资⾦缴纳资本⾦“,不得“以债务性资⾦充当项⽬资本⾦”,这就明确了资本⾦需穿透到股东,那种只要不是借款⼈的债务性资⾦就⾏的想法可以休矣。
对于政府付费项⽬,10号⽂并未⼀⼑限死,⽽是留出了合理的空间。
为了避免对存量项⽬带来较⼤影响,10号⽂采取了新⽼划断的做法。
总体来看,10号⽂稳定了市场预期,宽严适度,较为务实,对于PPP规范发展很有意义。预计10号⽂之后,PPP会进⼊平稳发展或者说正常发展的状态。
另外,财⾦10号也拓宽了我们对于隐性债务的理解。如:
保障合理⽀出。符合条件的PPP项⽬形成的政府⽀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付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出。各地要依法依规将规范的PPP项⽬财政⽀出纳⼊预算管理,重诺守约,稳定市场预期。
这⼀条中出现了“经常性⽀出”的概念,其涵义为:政府⽤于持续提供公共服务、每年都要⽀出的款项,属于政府的经常性⽀出。这种经常性⽀出,其年度付款的资⾦,能够并且已经在既有预算中安排,属于政府的合理⽀出,我们可以引申⼀下,它不属于政府的隐性债务。
10号⽂对于违规的PPP项⽬,是否涉及隐性债务,也分两种情况:⼀种直接认定为隐性债务,⽽另⼀种则是“涉及增加地⽅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可见,是否属于隐性债务也要看项⽬违规的具体情形,主要看政府的⽀付责任是否固化,是否超出政府既有预算能⼒,是否未纳⼊预算管理,以及是否实质由政府承担投融资风险。
以下是10号⽂原⽂及重点提⽰: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2019〕10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社会⼒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项重⼤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作会议和全国财政⼯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落实好“六稳”⼯作要求,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牢牢把握推动PPP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
蜻组词语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推进PPP⼯作,在稳增长、促改⾰、惠民⽣⽅⾯发挥了积极作⽤,但也存在超出⾃⾝财⼒、固化政府⽀出责任、泛化运⽤范围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进⼀步提⾼认识,遵循“规范运⾏、严格监管、公开透明、诚信履约”的原则,切实防控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风险攻坚战,扎实推进PPP规范发展。
(⼀)规范运⾏。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清单,明确全⽣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项⽬⼊库,完
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绩效激励考核。
解读:库仍然是动态调整的,此⽂下发后估计会有⼀轮清库。
(⼆)严格监管。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原则,审慎科学决策,健全财政⽀出责任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防⽌政府⽀出责任过多、过重加⼤财政⽀出压⼒,切实防控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政府隐性债务。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采购社会资本⽅。⽤好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PPP项⽬全⽣命周期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四)诚信履约。加强地⽅政府诚信建设,增强契约理念,充分体现平等合作原则,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PPP项⽬财政⽀出责任纳⼊预算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增强社会资本长期投资信⼼。
⼆、规范推进PPP项⽬实施
(⼀)规范的PPP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论证程序;
2. 社会资本负责项⽬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3. 建⽴完全与项⽬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出责任;
解读:此处完全与绩效挂钩的要求,与财办⾦〔2017〕92号⽂关于建设成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应不低于30%的要求,应综合在⼀起,按照孰紧的原则贯彻执⾏。有⼈认为此两处⽭盾,我并不这么看。如果各⽅都秉持PPP的真义,符合PPP的要求,操作得当的话,效果是⼀样的。
4. 项⽬资本⾦符合国家规定⽐例,项⽬公司股东以⾃有资⾦按时⾜额缴纳资本⾦;
4. 项⽬资本⾦符合国家规定⽐例,项⽬公司股东以⾃有资⾦按时⾜额缴纳资本⾦;
解读:股东以⾃有资⾦缴纳资本⾦,结合下⽂不得“以债务性资⾦充当项⽬资本⾦”,明确资本⾦不得是股东的债务性资⾦,那种只要不是借款⼈的债务性资⾦就⾏的想法可以休矣。
5. 政府⽅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6. 按规定纳⼊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库,及时充分披露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 财政⽀出责任占⽐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垃圾处理等依照收⽀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除外;
2. 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式选择社会资本⽅;
解读:排除了单⼀来源采购或定向采购。
3. 严格控制项⽬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打捆、包装为少量使⽤者付费项⽬,项⽬内容⽆实质关联、使⽤者付费⽐例低于10%的,不予⼊库。
广州女装批发市场解读:此条⼏点很好,明确了政府付费项⽬的要求,给市场以稳定预期。同时,此要求是针对新上项⽬的,已⼊库的项⽬,若其他⽅⾯没有问题,估计可以保库。显⽰了较为务实的政策态度。
中学生消费(三)强化财政⽀出责任监管。确保每⼀年度本级全部PPP项⽬从⼀般公共预算列⽀的财政⽀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般公共预算⽀出的10%。新签约项⽬不得从政府性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运营补贴⽀出。建⽴PPP项⽬⽀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出责任占⽐超过7%的地区进⾏风险提⽰,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库。
解读:新签约项⽬不得从政府性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运营补贴⽀出。只能从⼀般公共预算安排⽀出,且政府每年对于所有PPP项⽬的⽀出不能超出⼀般公共预算⽀出的10%。此条规定堵住了10%红线的⼀个漏洞。明确为新签约项⽬,表⽰对于已签协议项⽬可以不予追究,较为务实。参见:建议财政部门明确10%红线取值标准
三、加强项⽬规范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不得出现以下⾏为:
(⼀)存在政府⽅或政府⽅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或政府⽅出资代表为项⽬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解读:不仅政府,政府⽅出资代表也不能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堵住⼀个漏洞。
(⼆)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的。社会资本⽅实际只承担项⽬建设、不承担项⽬运营责任,或政府⽀出事项与项⽬产出绩效脱钩的。
解读:国企能不能充当社会资本?此条予以了明确。有⼈认为此处与国办发(2015)42号⽂平台脱钩转型后可以充当社会资本的精神不符。我认为不能这样看。此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形式上和实质上仍然是政府平台的公司,也就是还没有真正转型的公司。按照42号⽂的精神,已经脱钩转型完成了的公司,不应再视为融资平台。由于⼤量平台并未实质转型,所以这⼀条对于相关各⽅震动⽐较⼤。
(三)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10%红线,⾃⾏以PPP名义实施的。
(四)以债务性资⾦充当项⽬资本⾦,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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