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07-07-05 13:48:01|  分类: 默认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
澎澎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是指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是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而派出的人员(含研修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纠纷,是指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之间,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处理的问题和事件;所称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含外派研修生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和勘查、设计、咨询、监理项目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外派劳务基地,拓宽外派劳务渠道,完善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信息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推动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工作,制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和调控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运行,依法监督检查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劳动、公安、工商、外事、海关、税务、外汇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做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市场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条  就业以及为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公司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必须具有相当的经营能力,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专业人才队伍,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提供银行保函,领取《资格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第十三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劳务输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接受商会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平等互利,守约保质,推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在外派劳务人员时,劳务人员必须已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不得以旅游、商务考察、培训等其他非劳务渠道外派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行为:
(一)以排挤国内其他经营公司为目的,互相压价,恶性竞争;
(二)擅自进入须经商务部特别批准的国家(地区)或领域开展业务;
(三)接收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的挂靠,不参与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义务;
(四)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外派劳务人员及受委托单位;
(五)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虚假材料欺骗业务主管及监督部门;
(六)其他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经营公司利用外派劳务渠道进行非法移民,以外派劳务名义向国不健康场所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情服务或变相情服务。
 
第三章  招选及外派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应有组织的招选、培训和派遣劳务人员,并承担派出后的管理责任,不
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代理外派劳务业务,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好听的快手昵称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了解外方雇主的资信和实力,依法与外方雇主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我国和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规定,或商务部及国内商会、行业协会和协调机构对一些国别、地区、行业和项目制定的规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必须达到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标准或国家或行业中介组织制定的协调价格标准。
第十九条  经营公司可根据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直接招选劳务人员,也可委托有一定资质和条件、资信好、无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代为招选劳务人员。经营公司采取委托招选方式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向其出具《授权书》。《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应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列明外派工种、条件、合同期限、工资待遇、收费标准以及委托期限等基本内容。经营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受托单位不得对外直接签约。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和受托单位应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
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选劳务人员时,还应向劳务人员出示商务部颁发的《资格证书》、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以及《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和《授权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经营公司必须承担对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劳务人员到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进行考试,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并取得《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第二十二条  羽毛球场尺寸经营公司应按照我国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合同的基本条件应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条件相一致。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从事的工作;
(二)工作地点、外方雇主单位及地址; 
(三)合同期限;
(四)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五)工作日、工作时间及节假日和休假;
(六)食宿和交通;
(七)保险和税款缴纳;
(八)工伤、亡及病故处理;
(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二)经营公司服务费、劳务人员出国费用的收取内容和收费标准;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必须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四条  经营公司应根据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协助、指导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合同的基本条件应与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条件相一致。《雇佣合同》原则上由劳务人员与外方在国内签订,如不能在国内签订,经营公司应将《雇佣合同》的文本在劳务人员出国前提交给劳务人员,让劳务人员充分了解其内容。
2022双十一时间表第二十五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外派和管理在外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同)12.5%;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外派劳务合同工资总额的坐上火车去拉萨 歌词25%。
第二十六条  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考试费、国内差旅费 ,均由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经营公司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 由劳务人员补交,经营公司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代办费。因不可抗力造成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经营公司可不予退还已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营公司的服务费只有在劳务项目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后,方可由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并出具收费凭据。经营公司委托招选劳务人员时,受托单位不得直接向劳务人员本人收取费用,其代为招收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由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经营公司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九条  非因劳务人员责任致使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以及外方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的,经营公司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的,经营公司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的出国费用。如因劳务人员违反外派劳务合同造成上述后果的,经营公司可不予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出国费用。
第三十条  经营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在外管理制度,对在外劳务人员实行有效的管理,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不得委托外方管理,在派出劳务较集中、人数较多的国家(地区)要完善驻外管理机构;对成建制的要有管理人员,或委托其他中资机
构代理管理劳务,在外100人以上要有专职带队管理人员,500人以上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四章  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即对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当事经营公司在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由劳务人员省内居住地的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处理。
省属经营公司派出劳务人员发生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省属经营公司在山东省对外承包劳务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劳务商会)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处理,由劳务人员省内居住地的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处理。
如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涉及省外劳务人员,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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