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3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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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9.17
施行日期
2015.10.01
文号
金政发〔2015〕37号
主题类别
招标投标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车牌号的含义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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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济师报名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现就规范市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并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办法
  (一)严格执行招标方式审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下同),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并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已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要求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其他可以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参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流程,制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操作规范。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勘察、环评、设计、施工图审查、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投资人自主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大跑步机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选择办法,有条件的可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机制,杜绝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项目。
  (三)合理设置投标条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为特定对象设置条件。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保障市场充分竞争。
  (四)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对时间紧、任务急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
图已取得审查报告等必备条件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承诺在开标前补齐其他辅助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进入招标程序。招标人未在开标前补齐所缺材料的不得开标;擅自开标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实行招标投标网上交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易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管理规定实行网上交易,原则上不实行现场报名和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报名和交易,招标人应按照重大事项管理规定集体研究决策、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招标控制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审价机构进行造价复核的,要明确审价机构的责任。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文件报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投诉,对误差率超过±3%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应责成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改正并重新公布。
  (七)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遵照“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市
场供应价与项目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可采用二次平均、随机系数调整等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八)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分值权重。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设计类项目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超过20%。除设计类项目外的招标投标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九)建立投标报价风险控制机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测算发布招标风险警戒值,对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幅度大于招标风险警戒值的投标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就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低价竞争进行重点评审,且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依据。对低于风险警戒值的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风险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探索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答辩机制。创新评标方式,增加评标内容,以答辩方式加大对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履职情况的考察,促使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认真研究和全面响应,制订和安排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技术方案和人员,遏制围标串标和非法挂靠行为。
  (十一)优化评标委员会工作机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增加到七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应以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委员会。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部门根据项目合理需要,采用保密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委员会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应以最小评分单元为单位,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计算出的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该评分单元的最终得分。
  (十二)严格执行询标制度。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十三)优化中标候选人推选机制。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二、完善招标投标活动诚信体系
  (十四)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和制度。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诚信建设纳入全市企业诚信建设范畴,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共享,提升诚信建设和管理水平,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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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建立招标投标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被相关政府及部门表彰授予荣誉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纳入“红名单”。将违法犯罪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因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单位)惩戒以及因诚信缺失导致信用等级低下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
  对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红名单”投标人和“黑名单”投标人,按照诚信“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分别予以激励或惩戒。
  (十六)加强勘察、设计、咨询、代建、招标代理、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管理。对非因客观因素造成环节缺失、内容疏漏,从而引发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项目投资增加并突破项目概算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行为,由项目业主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当事方的经济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七)推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公开制度。公开资格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编号表示)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分及评审理由、被否决投标文件的否决原因及依据、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严格对中标候选人的诚信管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中标人作出行政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
  (十九)加强对中标人履约的诚信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并在工程竣工后对中标人在工期、质量目标以及遵守造价结算规则等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中标人信用记录。
  (二十)完善合同诚信管理举措。科学划定合同价款支付阶段,合理设定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进一步完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交、退制度。行政监督部门优化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项目业主根据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及各种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使合同价款支付的进度和比例与工程建设项目进度、中标人违约风险防控相适应,确保合同责任明确、违约追责有力。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标前标后责任界限。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充分借助法律、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力量和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科学制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容,对标后可能发生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问题合理划分责任界限,促使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在各个交易环节尽心尽责、严肃审慎。防止利用合同缺陷和诚信漏洞,在中标后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方案、增加费用等不诚信行为发生。
  三、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二十二)推行网上交易,提升防范围标串标能力。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通过不记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重要信息严格保密,对标书内容进行雷同性分析,通过对标书制作硬件特征和网络特征码进行分析等科技手段,提升防范和甄别围标串标行为的能力。
  (二十三)严厉查处串标和骗取中标行为。投标人具有以行贿谋取中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投标人具有串通投标、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二十四)加强标后行为监管。对中标后签订阴阳合同、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拖延竣工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行政监督
日出日落时间表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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