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环节中的“常见病”
华西集团法律债权部-韩重亮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软件技术是学什么今天我在这里汇报交流的题目是“签约环节中的常见病”。
这个题目缘于某港资项目存在的一个鲜明对比。这个项目中,甲方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文本有近800页,而我们自行确定的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只有不足8页。也就是说,做大概相同的一件事情,香港人的合同条款是我们的100倍!对此,我问过许多人,得到的评价几乎一致,那就是香港人的合同“根本没有必要!我们这样的合同还好操作些”。可是:在实践中只要接触到与港资项目业主有关的纠纷,得到的评价也同样一致,那就是“别想打赢官司,他们的合同把什么都卡死了。”这样看来,港资业主的合同并不是没有必要的,反倒是我们自己太阿Q了。这个例子,从根本上来看,反映出来的是我们对合同不够重视。
建筑业是全竞争行业,对于建筑业企业,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里,我仅探讨签约环节上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归纳为四种“常见病”,不一定准确,望批评指正。
一是“好好先生”病。主要的表现是合同审查不严,签字随意。举个例子,某所属单位一份材料合同到集团公司用印,该合同从项目部开始,经历了分公司、公司,前前后后各种签字将近20个,可谓是道道设防、层层把关。然而,翻开这份只有短短两页的合同,第一眼就发现合同的第八条,也是整个合同中最长的一条,原封不动地出现了两次。将近20个人审查之后的合同出现如此错误,是不可思议的。它只能说明,前面签字的任何一个人,不仅没有认真审查合同,而且连合同都不曾通读过。
现在法律债权部要求,凡是审查的合同,再忙也要看完,也要审查,不允许囫囵吞枣,得过且过。但是,客观的讲,基层单位需要面对的合同数量庞大,要求每个签字的人都认真地通读合同、审查合同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合同不需要审查,而是说我们的流程不完善,权责不明晰,所以才导致,只要前面有人签字,其他人只管跟着签,人人都当“好好先生”,人人负责变成了无人负责。
实践中,“好好先生”的危害非常大。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工期。工期目前已经成为我们维权
情人节相遇的唯美句子路上的一只大老虎。但凡我们起诉的催收工程款的项目,对方首先想到的都是工期反诉,而且反诉的金额往往是我们不能承受的。就在最近,一个总价7000万多一点的工程,工期延误了100多天,根据合同约定每天的工期违约金是5万元,整个施工期间的工期签证基本没有,如果对方反诉,成功率非常高。官司打还是不打?7000多万的工程,500多万的违约金,直接制约了我们的诉讼决策。
有时,我们甚至没有诉讼决策的机会。有个项目,业主差欠华西2500多万元,未等我们起诉,对方却先起诉,要求确认华西承担2600国税地税税种多万元违约金,我们只有被动应诉。相同的情况最近又再次发生了,某业主在欠付巨额工程款的情况下,先起诉要求我们承担工期违约金等七月再见八月你好图片1300多万。
工期问题的根源在哪儿?一个在项目管理上,一个就出自“好好先生”手里。现在,见到最高的工期违约金为每天180万元,还有的130万元一天,而20万、30万一天的已经比较常见了,5万一天正逐渐成为“标准配置”。此等条款的签订和“好好先生”们不无关系。合同的作用就在于“先说断、后不乱”。提起合同谈判,直观的感觉都是紧张激烈;提起合同评审,首先想到的是咬文嚼字,连标点符号也不放过。我们的制度和流程也是这样要求的,可到黄鹤楼诗
了实际中,却是 “好好先生”好做,“铁面人”难当。很多人习惯了拿来就得签,要么说时间急,要么说甲方要求一个字不能改,要么就是老客户、老交情不会出问题。可是大家都当“好好先生”,企业的风险有多大呢?简单算一笔账:上半年在建项目1100个,假设平均延期60天,每天违约金5万元,隐形风险就是30亿元。这种算法不一定精确,但项目延期普遍存在、工期违约金普遍过高却是不争的事实。每年工期违约造成的损失十分惊人,除了被对方直接反索赔之外,更要引起重视的是在结算中因此而不得不放弃的利益。同行业中,中建已经把“工期履约率”作为承包类公司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看来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李鬼”病。什么是“李鬼”病呢?就是合同签订后,管理人员却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到底如何。两种情况比较典型。第一种是只评审黑合同不评审白合同。黑合同评审的很认真,计价方式、付款条件等问题谈的千辛万苦,寸土必争,合同签订之后就以为大功告成,万事大吉了;对备案合同就随心所欲,放任自流了。以前是白合同的价格高于黑合同,现在出现了白合同价格更低的情况。最近有工程发生纠纷,备案合同的价格很低,该如何结算呢?法律规定很明确,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这样看,我们又要吃亏了,因为我们并没有意识到:实际履行的合同是“李鬼”,备案合同才是“李逵”。
第二种情况是主合同很严谨,补充协议很随意。一个真实的例子:某工程的主合同经过评审,对垫资、计价方式、付款比例等都可以接受了,合同签订两天后,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乙方不得停工,甲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垫资款利息”,也就是说假如业主不支付进度款,我们还要不停垫,而对方只支付年利率6.15%的利息。就这么二三十个字,主合同的付款条件全打翻了,把风险控制的主动权拱手相让。
还有的项目,随意出具单方承诺,如承诺新的工期,每迟延一天扣违约金10万,随意加重自己的义务。有一个项目曾经在合同外承诺,工期每迟延一天,甲方有权迟延办理结算一个月,这个承诺看起来轻描淡写,实质上却十分可怕,假设我们工期拖了两个月,对方就可以5年不办结算,去黄山旅游注意事项5年半之内不用付款!
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主合同重视了,其他同样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重视,在制度体系上还不完善,意识也没有完全到位。要知道,补充协议是优先于主合同的,用补充协议废止和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轻而易举,我们对此不够警觉,企业管理者也因此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信息,法律工作这一块儿,常常是最直接受害者。纠纷发生以后,心里没
有底,吃不准什么时候会冒出一个什么样的补充协议,或者一个什么样的单方承诺,手里拿着白纸黑字的合同,心里面却掂量不出来它到底是“李逵”还是“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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