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守合同重信用
【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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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5.07.31
南京大屠杀是哪年哪月哪日【字 号】伊政办发〔2015〕28号
【施行日期】2015.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感慨生命脆弱的句子【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不破楼兰终不还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淳儿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报销补偿的基础上对参合农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切实减轻农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参合农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各部门职责。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障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大病保障顺畅运转。
  (二)坚持政策统一、风险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程序规范、流程合理、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以及由政府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保障风险的工作机制。大病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及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制定补偿政策,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资金结余和盈利率。
  (四)坚持严格管理、优化服务、方便众的原则。强化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方便众报销补偿。
  三、基金运行
  (一)资金来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按人均筹资标准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二)资金划拨。市本级、铁力市、嘉荫县财政统一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于每年4月15日、8月30日前分别将资金总额的50%、40%划拨合作的商业保险
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在财政、卫计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大病保险基金专户,在收到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本级、铁力市、嘉荫县财政部门出具保费收取凭证及由省地税局印制的正规收费发票。资金总额剩余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每年11月30日前经卫计部门及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签字、认定后再予拨付。
  (三)筹资标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等因素测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四)报销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行即时结报,由商业保险机构直接支付给参合农民。在省级信息系统能够完成即时结算的县级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的直接支付,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资金的直接支付,实现“一站式服务”;在省级信息系统不能完成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和外转住院的被保险人,须到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完成基本医疗的结算,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大病保险的理赔工作。
  (五)资金结余。年度资金结余要控制在大病保险基金的4%以内。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
余低于合同约定盈亏率的,中标保险公司获得所有结余;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超出合同约定盈亏率的,中标保险公司获得合同约定盈亏率部分,其余部分于次年1月30日前划转到市(县)财政社保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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