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协议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用
合作(partnership),是一种随着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合作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而自罗马法以来,合作即具有双重意义,其一谓合作契约;其二谓因合作契约而成立之组织体。由此而衍生的合作的契约特性和团队特性之双重性质互为制肘,使合作在法律制度的合用上产生诸多障碍,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为其典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协议的抗辩权(exception adimpleti contrattus),是指双务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确认的重要的协议履行规则,在英美法国家则采用了一个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极其相似的概念“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来维护协议在履行上的安全与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双务协议履行机能上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的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制度。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发生前提就在于双务协议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就是指双务协议中双方互负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因果的,体现在协议的履行上就是指一方承担的义务以他方承担的义务为前提。假如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而其义务履行亦失去其目的性,只有双方各自履行义务,债的目的才干实
教师节朋友圈现。基于此,双务协议中一方的义务履行规定以对方的义务履行或义务履行之提出为前提。双务协议在履行上的这种同时性,体现在法律上就形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有下述条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也许履行。③在合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一方面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④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合用。
在义务履行具有同时性、牵连性的双务协议中,一方不履行义务而规定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会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这在法律看来是有悖公平观念的。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本质上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产生于双务协议自身的一种自助措施(self─help),其机能就在于一方履行义务之拒绝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协议,从而督促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实现协议的目的。面对履行抗辩权并不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在性质上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其行使不仅可认为己方义务的履行排除风险,提供保障,还可以促使对方为实现其权利(即己方给付)而尽快履行义务或提供履行承诺。所以辩证地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是保证己方履行不致落空的手段,并且是促使协议履行的催化剂。
小组组名二、合作协议的性质剖析
浦东游泳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作协议中能否合用,一方面涉及的理论前提就是合作协议的性质结识问题。毕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是以双务协议中的对价给付为前提的,所以分析合作协议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就显得必不可少。
协议的性质,是由协议内容所拟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决定的。合作协议上看,其权利义务关系总是涉及以下3种:其一是合作当事人的出资义务和请求对方出资的权利,其二是参与合作事务管理的义务与请求对方参与合作事务管理的权利,其三是合理取得合作赢利的权利和合理分派合作利益的义务。
怎么用电脑设置wifi对于上述3种权利义务的二、三两类,从义务履行的目的及前提出发加以分析,我们认为尚局限性以构成对价关系。由于无论是合作事务管理或是利益分派义务。在履行上均不存在机能上的牵连性。合作利益分派请求权,从本质上讲,不管相对方持何种态度,都不影响合作人依法享有和行使。事实上,合作利益的给付,是由合作组织体为之,而非由合作当事人为之。合作利益的占有者,充其量只是一个利益代管人,所以合作人之间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对价关系。再看合作事务管理义务,任何合作人都是针对合作组织体而非针对其他合作人而负有该义务,显然合作事务管理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对所有合作人而存在的,而不是合作人互相之间互负合作事务管理义务。从履行目的上来说,任何合作当事人履行合作事务管理义务都不是为了换取对方对该类义务的履行或履行承诺,而是为了使合作
事业能顺利开展,满足自己获利的需要。所以从履行前提来说,任何人管理合作人事务都无须以对方履行该类义务或履行承诺为前提。相反,所有合作都应当积极积极地管理合作事务,否则,合作协议的目的难免落空。所以在履行前提上这类义务也不具牵连性,显然,合作事务管理义务也不是对价对付。所以在这类义务履行当中,是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然而对于合作人所负之出资义务,情况则大不同样。虽然合作人出资不是为了取得互换,而是为了聚资营业,但单纯个人的出资是无法形成合作财产的。合作人的出资虽不是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却也正是以对方履行出资承诺为目的的。从合作人的出资义务虽是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但在履行上,恰恰是以对方出资义务的履行为其前提和保障的。在给付上,一个合作人的出资企盼其别人的出资为其提供履行安全保证,他们互相之间存在一种依存关系。所谓“共同出资”自身就蕴含着出资互为因果、互为前提、互为依据,因而也互为制肘的含义在内。正是因此,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说:“合作协议中合作人之出资虽非互为互换,然在于互相为对价给付的关系,所以合作协议尚不妨为双务协议。”⑤
既然合作协议不失为一种互为对价的双务协议,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本应属当然。然则合作毕竟是由人聚合而成的组织体,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团队;合作虽非法人,却有着强烈地团队性,而合作协议不也许不受其影响。事实上,合作事务管理和利益分派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合作团队性在合作协议中的生动表现。即令是合作人的出资,其权利义务关系也受到合作团队性的强烈影响。合作协议作
为一种利益分派和保护机制,对合作团队利益和合作人个人利益都不也许视而不见。而令人尴尬的是,两种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这使合作协议在法律制度的合用上经常处在一种两难境地。就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言,一方面其合用是对合作人个人契约权利的一种保护,另一方面,其合用能促进所有合作人尽快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从而使合作财产尽快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用在合作人个人权利和合作团队利益的保护上是一致的。但是,应当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毕竟是一种义务履行的延期抗辩权,权利人援用这一权利保护自己、督促对方,是以自己不履行义务为手段的。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始终具有对抗合作财产尽快形成的特点,其合用极有也许对合作团队利益导致危害。因此,在合作中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否当然合用,不免存有疑问。国际贸易
三、合作协议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用
合作协议中究竟能否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学说上历来存在争议,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3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合作协议中合作人之间的出资义务具有对价性,合作协议在各个履行义务人之间均可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⑥否认说认为,合作协议中合作人履行其出资义务不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对价给付,而是为了形成合作财产,所以应否认合作协议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⑦折衷说认为,在合为2人时,合作可合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合作人为3人或3人以上时则不能合用。⑧
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以上3种观点,虽均立足于对合作协议性质某些方面的结识作了一定的分析,但都有其片面性,难免
有一叶障目之嫌,对合作人个人利益与合作团队利益的冲突均不能加以平衡,未免有失偏颇。肯定说在将合作协议定位于双务协议的同时,未注意合作协议的团队特性,从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用得不到应有的限制,对合作团队利益危害颇大,不利于协议目的的实现。否认说则忽视了合作的双务契约性,既不利于保护合作人的个人权利,同时也未见得对合作团队利益的保护极尽周到;由于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排除了对这一制度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功能发挥,致使合作财产难以尽快形成,所以在保护合作团队利益上,也经常是事与愿违。况且,在对合作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应当说,合作人对对方的不履行行为只能采用违约责任制度作为救济措施。⑨这样一来,不利后果一方面要由认真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这是对公平观念的背离。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源自协议自身的自主性,是一种事前防止,它可以避免这种不利益后果的发生,在保护效果上无疑比责任这种事后救济显得更为优越。所以否认说在理论上也未见得有充足的根据。至于折衷说,也未对合作协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