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5期(总第102期)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句的拼音2020年10月JOURNAL OF GUANGZHOU OPEN UNIVERSITY Vol.20NO.5
Oct.2020
穷困抗辩权实务问题研究
----论《合同法》第195条性质及构成要件分析
张菲菲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首先,在穷困抗辩权的定性问题上,《合同法》第195条的穷困抗辩权应定性为一时抗辩权。其次,在穷困抗辩权的适用问题上,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事实应当发生于赠与合同成立后且尚未履行前,且须严重影响法人赠与人之生产经营或者自然人赠与人的家庭生活。再者,关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事实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可细化为:一是自然人赠与人患重大疾病而入不敷出;二是自然人赠与人无生活来源,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三是法人赠与人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最后,当赠与人经济好转时,受赠人仍可请求履行,赠与人也负有赠与义务,只是在财产所有权尚未移转前,其亦有任意撤销权。
关键词:赠与合同;穷困抗辩权;实务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385(2020)05-0100-07赤壁赋原文及翻译
一、问题的提出
一诺千金(一)引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条款关于赠与人可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亦是我国立法上关于穷困抗辩权适用之规定。①关于穷困抗辩权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问题,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理论界也颇有分歧,主要体现在对穷困抗辩权的定性与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其一,穷困抗辩权的性质问题仍莫衷一是,其素有解除权与抗辩权之争,亦有学者提出其应定性为赠与义务的免除;其二,穷困抗辩权的诸多适用问题尚不明确。如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事实本身应如何具体认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事实发生于合同订立前应如何处理;赠与人主张穷困抗辩权后,受赠人对已履行部分是否负返还义务;当赠与人经济状况好转时,受赠人可否主张继续等。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笔者将以“李如赠与合同纠纷案”为案例引入,以赠与合同基础理论为核心,通过现有学说综述与司法实务操作对上述问题予以解决。
(二)案情概要
竹子实际上是什么1996年5月8日,赠与人李如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其祖孙曾远洲及曾志强。1996年5月10日,当事人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2012年10月24日,因赠与人李如称其年迈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社会保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该赠与合同。2013年1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如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赠与人李如在赠与合同订立之前其经济状况既已恶化,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95条主张解除赠与合同。赠与人李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李如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其一,《合同法》第195条并非关于法定解除权之规定,而系合同权
收稿日期:2020-05-23
英文自我介绍面试>办公室主任先进事迹作者简介:张菲菲,女,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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